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法院的審判權
- 司法警察局退休人員槍械的使用和攜帶
即便是在尊重行政職能的核心內容,即對案件實質問題的決定權的前提下,作為自由裁量權行使結果的行政行為也可以在司法上訴中接受司法審查,尤其是當存在《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第1款d項中所規定的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之情況的時候。
評定生理或心理上無能力使用和攜帶自衛槍械,不屬於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
上訴敗訴。
- 司法警察局退休人員槍械的使用和攜帶
- 生理及/或心理上無能力使用和攜帶自衛槍械
生理或心理上無能力的判斷不屬於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因其不取決於行政當局的自由選擇或意願。但應基於能夠確定得出如此結論的具體要素,例如,通過醫學檢查或其他能顯示利害關係人心理狀況的要素。
上訴敗訴。
駁回聲明異議。
- 不法販毒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適用較有利刑法
- 量刑
為審查具體刑罰,上訴法院可以重新比較刑法,以確定對被告較有利的刑法制度。
即使適用新法得出處罰較輕的結果,且可能與加重處罰的最初立法原意相違背,法官在量刑時,無論是適用新法還是舊法,都應該持相同的量刑標準。
裁定上訴部份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維持一審對販毒罰判刑的部份,改為裁定上訴人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不法販毒罪,判處8年6個月徒刑。
與使用偽造文件罪並罰,判處上訴人單一刑罰8年10個月徒刑。
- 上訴
- 法律在時間上之適用
- 量刑
即使被告在上訴中只是想獲得一項較低的刑罰,而沒有明確提出對在時間上相繼出現的兩項刑事法律制度,根據《刑法典》第2條第4款的規定進行比較的問題,應由上訴法院進行有關的比較,因為這是源自上訴人針對量刑所提出的問題的法律適用。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並裁定被告為)實質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判處被告8(捌)年徒刑。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無論本法院或中級法院的司法費均訂為2個計算單位。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指定辯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