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9/2007 28/2007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
      – 新問題
      – 事實事宜
      – 法律事宜
      – 終審法院審理權
      – 小費
      – 賭場
      – 周假
      – 強制性假期
      – 工資

      摘要

      一、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司法上訴不是為了對新的問題做出裁判,因此,除依職權審理的事宜外,不得審理在向低一審級提起的上訴中沒有提出的問題。

      二、在相當於第三審的民事司法上訴案中,不允許終審法院具有對中級法院針對事實事宜所作決定進行審查的審理權,但違反要求以某一特定類別的證據證明某事實存在的明確法律規定,或違反訂定某一證據之證明力的明確法律規定,或者被上訴的法院在行使其權力時違反任何法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認定事實事宜之後,中級法院對其進行解釋和澄清,以及得出能解釋事實的推斷或結論,只要不變更該等事實,都是合法的。

      四、終審法院只有在中級法院超出其範圍、得出不符合對已認定事實的合理解釋的結論時,才能審查中級法院就該等事實所作的結論或解釋。

      五、賭場僱員從顧客處所收取的賞錢或小費不構成工資部分。

      六、根據經7月9日第32/90/M號法令修改的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第6款b)項規定,當工作者以每天計算收取特定之工資時,其於周假日所提供的工作,應在風俗習慣所確立的範圍內,根據與僱主協議確定的金額予以支付。

      七、在雙方沒有協議時,上款結論所提到的工作者在周假日所提供之工作應以雙倍報酬予以支付。

      八、工作者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除雙方已就該等工作協議一更高之報酬外,其除有權獲得正常報酬以外,還可以獲得正常報酬雙倍的回報。

      決定

      裁定被告提出的上訴部分勝訴,判處被告向原告支付11,859.45港元(壹萬壹仟捌佰伍拾玖港元肆角伍分),裁定原告提出的附帶上訴敗訴。
      無論是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根據敗訴比例由雙方分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07 32/200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撤換指定辯護人
      – 被告出席裁判宣讀

      摘要

      應被告的請求,法官可根據合理原因撤換指定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典第313條第1款規定的在聽證時被告必須出席並不包括宣讀裁判。

      決定

      拒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7/2007 28/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之無效
      – 欠缺理據
      – 以轉致作為法律理據
      – 訴訟之正當性
      – 辯論原則
      – 出其不意的決定
      – 程序無效
      – 對基本法的違反
      – 訴訟的形式
      – 對行政法規合法性的附帶審理
      – 行政法規
      – 進入及在特區逗留

      摘要

      一、以轉致方式把檢察院司法官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69條作出的意見書作為法律理據並不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所提到的無效。

      二、對不批准兩名勞工在澳門延期逗留的請求的決定,被聘請在澳門提供服務,且該兩名技術勞工為其工作的企業具有對該決定提起司法上訴的訴訟正當性。

      三、針對《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第3款所提到的遺漏而提出質疑的訴訟途徑不是對判決提起上訴,而是在含有所提到之遺漏的案件中提出程序無效的聲明異議,該判決就眾當事人沒有機會發表意見的法律問題作出決定。

      四、在呈交予其審判的案件中,即使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合法性的問題,法院也不得適用違反基本法或規定其中的原則的、載於法律或行政法規內的規範,但基本法第143條之規定除外。

      五、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決定所使用的訴訟形式。

      六、在對行政行為所提起的司法上訴中,法官可以根據法規位階原則,基於其本身之主動,對一個行政法規的合法性作出附帶性審理。

      七、在被基本法保留以法律作出規範的事項之外(法律保留原則),以及不違反法律優越原則情況下,行政長官可以僅憑基本法中的規定作為理據核准行政法規。根據法律優越原則,行政法規不得違反具上位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尤其如基本法、法律,亦不得違反包括行政法原則在內的法律一般原則。

      八、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4條可以被認為是載於第4/2003號法律制度的補充規範。

      決定

      撤銷被上訴之裁判,如沒有其他阻礙性原因,中級法院應對司法上訴的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作出審理。
      沒有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備註 :刊於2007年09月12日第37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7/2007 31/200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正犯
      - 從犯
      - 缺少的東西
      -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賠償請求
      - 回復損害的原狀
      - 辯論原則

      摘要

      一、正犯和從犯是參與犯罪的兩種行為。正犯是主要的參與者,而從犯是次要的參與者。

      二、從犯是次要的參與者,因為在犯罪中他的參與不是實質性的,即如果沒有他的行為,相關的犯罪依然發生,儘管在時間、地點或情況上有所不同。

      三、如果行為人提供給有關犯罪之正犯的物質幫助是他們不易訴諸的缺少的東西,而且行為人當時瞭解自己所參加的犯罪計劃,他就是該項犯罪的實質的共同正犯。

      四、刑事訴訟中,可以就某項法律行為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只要該請求是為了回復在此訴訟程序中被判處的犯罪造成的損害之原狀。

      五、刑事訴訟中,法院不能對某法律行為依職權宣告無效,即使相關無效是為了回復有關犯罪造成的損害之原狀,除非在這方面提出某個請求並將介入此法律行為的所有第三者傳喚至相關訴訟程序。

      決定

      - 裁定所有上訴敗訴。

      - 訴訟費用由各上訴人負擔,訂定司法費為4個計算單位。嫌犯甲的公設代理人的服務費為澳門幣1,200圓。
      發出對嫌犯甲和丁逮捕令。

      - 轉為確定,對法務局發出證明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7 48/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決定

      駁回聲明異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