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0/2010 41/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變更性減輕情節之競合
      - 販毒罪
      - 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

      摘要

      當《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和第2款與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規定的刑罰特別減輕的情節競合時,《刑法典》第67條第1款規定的機制只能起一次作用。

      決定

      a) 不審理被告乙提起的上訴;
      b) 駁回被告甲提起的上訴。
      判決上訴人乙支付訴訟費用,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
      判決上訴人甲支付訴訟費用,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以及因駁回上訴而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訂定各被告辯護人的辯護費為1,000.00(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9/2010 47/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不法販毒罪
      - 被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
      - 再次調查證據

      摘要

      行為人取得毒品的方式,儘管對其他法律效力可以是有意義的,但不屬於不法販毒罪的罪狀要件。

      終審法院在審理相當於第三審級的上訴時僅審理法律問題(第9/1999號法律第47條第2款),沒有審理權重新調查證據。

      決定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9/2010 46/201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保全程序
      - 緊急性
      - 上訴
      - 法院假期

      摘要

      保全程序即使在上訴階段也具緊急性,因此相關訴訟期間在法院假期內依然計算。

      決定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9/2010 42/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不法販毒罪
      - 量刑

      摘要

      對被告把淨重為521.89克的海洛英收藏在兩個手提包的夾層內,並偷運來澳門,從而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的不法販毒罪,處以8年徒刑是平衡的。

      決定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8/2010 44/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不法販毒罪
      - 被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
      - 羈押

      摘要

      為了判斷同時吸毒的販毒者觸犯的是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規定的較嚴重的不法販毒罪(或第5/91/M號法令第8條規定的販毒罪),還是同一法律第11條規定的較輕販毒罪(或第5/91/M號法令第9條規定的少量販毒罪),法院應嘗試查明行為人分別用作本人吸食,以及非供本人吸食的毒品的種類和份量。

      販賣毒品的具體對象、實際數量和時間地點等情節並非不法販毒罪的構成要件。

      司法裁判一直認為,當認定了互不相容的事實,或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得出一個邏輯上不能接受的結論,就出現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當違反了關於限定證據價值的規則或專業準則時同樣出現這個錯誤。這個錯誤必須是明顯的,連一個普通的觀察者也不會察覺不到。

      上訴人不能以從本身角度出發對證據所作的理解或判斷,以及認為仍存在的事實疑點,來質疑法院對證據所作的自由心證,或指法院在審查證據時出現明顯錯誤。

      在審理最後一個審級的刑事上訴的裁判中,審理應否繼續維持強制措施是沒有意義的。

      決定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葉少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