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刑罰的特別減輕
–年齡低於18歲
行為人之罪過或預防要求的明顯減輕構成了刑罰特別減輕的實質要件,因此,光是在作出行為時年齡低於18歲並不構成該減輕的理據。
拒絕被告們所提出的上訴。
訴訟費用由兩名上訴人承擔,其中司法費定為4個計算單位。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判處兩名上訴人各繳付壹仟伍百澳門元。
被告甲之辯護人的服務費用定為壹仟澳門元。
– 移交逃犯
– 與內地刑事司法協助法律制度
– 人身保護令
把刑事犯罪的逃犯移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機關的事宜須受特別法律規範。
現時並沒有區際法律或本地法律規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移交逃犯的事宜。
即使是為了執行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的紅色通緝令,在沒有可適用的專門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包括檢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內的任何公共機關均不能以把國際刑警通緝的人士移交作為請求方的內地為目的拘留該人士。
批准請求。
–執行之訴
–涉外管轄權
一、經顯示出相關之配合後,《民事訴訟法典》第13條至第18條和第20條直接或以類推方式適用於執行之訴。
二、當被執行人在澳門擁有住所,即通常居所,或在澳門有可被查封之財產時,澳門法院具有執行之訴的司法管轄權。
宣佈澳門法院對本案執行之訴具管轄權,同時撤銷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
兩級上訴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責。
– 加重販毒罪
– 證據不足
– 量刑
以證據不足為理由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將導致上訴因理據明顯不成立而被拒絕。
拒絕上訴。
- 紀律程序
控訴書中未載的事實
多種違反
紀律程序之無效
行政處罰行為之撤銷
一、處罰行為中,如果考慮控訴書中未載有、並對判決起重要作用的事實,且不給嫌疑人對這些事實提出辯護的可能,納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規定的紀律程序之無效。
二、處罰行為中,對控訴書中未載有之新事實歸罪新的違法行為,且不給嫌疑人對該違法行為提出辯護的可能,納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第1款規定的紀律程序之無效。
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第1款規定的行政程序之無效必然引致撤銷相關的行政處罰行為。
駁回上訴,並撤銷被上訴行為。
無須繳納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