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3/2007 4/2007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執行之訴
      –涉外管轄權

      摘要

      一、經顯示出相關之配合後,《民事訴訟法典》第13條至第18條和第20條直接或以類推方式適用於執行之訴。
      二、當被執行人在澳門擁有住所,即通常居所,或在澳門有可被查封之財產時,澳門法院具有執行之訴的司法管轄權。

      決定

      宣佈澳門法院對本案執行之訴具管轄權,同時撤銷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
      兩級上訴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2/2007 2/200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加重販毒罪
      – 證據不足
      – 量刑

      摘要

      以證據不足為理由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將導致上訴因理據明顯不成立而被拒絕。

      決定

      拒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1/2007 45/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房屋津貼
      –分期供款負擔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公平原則

      摘要

      一、為著《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03條第4款b)之效力,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要取得房屋津貼的權利,正在支付因將其房屋本身抵押而產生之銀行貸款是不足夠的,還要該貸款之目的為支付取得居住房屋之價款,因為這才是該房屋所承擔的分期供款負擔。

      二、對行政當局而言,公平的義務意味著其必須考慮所有牽涉其中的利益,對所有個體利益維持平等,同時有義務不以與其職能無關的價值而去考慮該等利益。概而言之,即行政當局在為具體個案尋求解決辦法時,應持一個公正的取態。

      決定

      裁定司法裁判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裁判。
      兩審中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其中在司法上訴和司法裁判上訴中由上訴人甲負擔之司法費分別為6個計算單位和3個計算單位,在上述兩審上訴中,上訴人乙負擔之司法費分別為4個計算單位和2個計算單位。
      律師代理費:1/4司法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1/2007 52/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程序
      ­ 控訴書中未載的事實
      ­ 多種違反
      ­ 紀律程序之無效
      ­ 行政處罰行為之撤銷

      摘要

      一、處罰行為中,如果考慮控訴書中未載有、並對判決起重要作用的事實,且不給嫌疑人對這些事實提出辯護的可能,納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規定的紀律程序之無效。

      二、處罰行為中,對控訴書中未載有之新事實歸罪新的違法行為,且不給嫌疑人對該違法行為提出辯護的可能,納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第1款規定的紀律程序之無效。

      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第1款規定的行政程序之無效必然引致撤銷相關的行政處罰行為。

      決定

      駁回上訴,並撤銷被上訴行為。
      無須繳納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1/2007 39/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非本地勞工
      –具特別資格的勞工
      –未成年子女

      摘要

      一、根據及為著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之效力,在某一特定的實踐、活動、行業知識、職位或專業擁有某些特定技能或知識的人士為具特別資格的勞工。

      二、酒店的房口服務員和接待員不能被認為是具特別資格的勞工。

      三、第49/GM/88號批示專門涉及非本地勞動力的輸入,無論屬技術勞工還是“基於本地市場之條件一般無法在澳門招聘的勞工”亦受其規範。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本地的非技術勞工不享有其未成年子女在特區逗留的權利。

      決定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其中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

      在本司法裁判上訴,給予辯護人1,500.00澳門元的辯護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