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販毒罪
– 量刑
初犯和年輕不構成量刑時的特別減輕情節。
駁回上訴。
- 裁判互相矛盾
- 對清洗黑錢罪的定性
當在兩個合議庭裁判中,中級法院只是以清洗黑錢罪的角度對被告的行為進行法律定性,維持對部份被告的有罪判決,並因適用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規定的對刑事追訴的限制而裁定另外一些被告觸犯該罪行的指控不成立,不存在裁判互相矛盾。
駁回上訴。
- 中止公司決議的保全程序
- 因嗣後出現之情況致使訴訟變為沒有意義時的訴訟費用之責任
在中止公司決議的保全程序中,如已作出傳喚及在案件待決期間,因被申請公司執行了受到質疑的決議,致使因嗣後出現之情況而使訴訟變為沒有意義時,由該公司承擔案件之訴訟費用。
上訴敗訴。
- 紀律程序的中止及中斷
即使完成簡易調查程序的時間超過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57條第3款規定的期限,根據該通則第289條第4款規定,簡易調查程序一經提起,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計算即被中止。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9條第3款規定了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中斷。
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規定的時效最長期間不能通過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7條規定的准用補充適用於紀律程序。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部份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當中認為與第四、五個項目有關的、針對被上訴人的紀律程序因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9條規定的時效而消滅的部份,命令把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在沒有其他因素妨礙的情況下,審理司法上訴中與上述項目有關的其他依據。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使到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看守一個人,使其維持逗留在一單位內,不容許其獨自離開,直至償還賭債為止,即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52條規定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