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自行迴避的宣告
- 法官對司法決定的可審查性
中級法院法官就哪位法官應以助審法官的身份參與上訴案審判的分歧視為管轄權的衝突,應由終審法院在相關程序解決。
除了通過上訴或少數的幾個法定的異議途徑外,即使提出公共利益或一法律原則,法官都不能提出質疑或審查另一法官的決定,並使其失效,無論此決定是否合法。
裁定由代任法官作為助審法官參與審判。
- 不法販毒罪
- 特別減輕刑罰
- 量刑
對於把海洛英隱藏在行李箱的夾層中偷運來澳及被警察發現,供認這些事實及表示悔意只有微少的減輕價值。
駁回上訴。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量刑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以及因駁回上訴而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 附隨事項
- 輔助
- 沒有對事實提出質疑
- 宣告公司決議無效之訴
- 股東
一、附隨事項中──如輔助──如被申請人沒有對申請人逐條陳述之事實提出質疑,則導致產生經類推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2款規定之效力和該法典第245條第3款之效力,即導致對該等事實的承認。
二、在對被告公司委任新董事的決議提起宣告無效的訴訟中,被告的股東具有作為被告輔助人的正當性,因為他是以指定那些董事作為投入該公司資本的條件,一如已經指定那樣。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以及因駁回上訴而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