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10 2/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持續及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摘要

      一、《刑法典》第138條b)項所提到的喪失或影響工作能力,可以是暫時性的,但必須持續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而如喪失或影響工作能力34天的話並不屬於這一情況。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綜上所述,裁定被告的上訴部分勝訴,並決定:
      A) 對中級法院訂定的有關禁止進入特區各賭場之附加刑的問題不予審理;
      B) 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裁定被告以實質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1(壹)年6(陸)個月徒刑。
      與其他由初級法院作出的刑罰競合,合共判處1(壹)年10(拾)個月徒刑。
      對被告發出拘留命令狀。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2/2010 43/200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再審及確認外地判決之訴
      - 舉證責任
      - 質權
      - 質權人
      - 宣告質權無效之訴
      - 被告的正當性
      - 債權的擔保

      摘要

      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 c), d)和e)項規定的為再審及確認外地判決的必要要件,應當推定為已具備,由被申請人提出不具備的證據,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審查卷宗或因履行其職能而獲悉欠缺某一要件時,拒絕給予確認。
      二、質權人在宣告質權無效之訴中具有被告的正當性。
      三、如主債權無效時,則質權也無效。

      決定

      - 裁定上訴敗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2/2010 1/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非法販毒罪
      - 量刑

      摘要

      對於一被告與其他人合謀,在短短八天內進行了最少十八次毒品販賣,被搜獲毒品的數量龐大,種類繁多,以及沒有承認犯罪事實,就所觸犯的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販毒罪判處五年六個月徒刑的具體刑罰並不過重。

      決定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1/2010 30/200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民事責任
      - 妨礙使用一財產
      - 在執行裁判時結算的判處
      - 法人的人格權

      摘要

      妨礙對一物的使用即侵犯所有權,並導致財產性損害。

      如所有人被妨礙使用其財產,可獲得對暫時喪失使用賠償的權利,即獲給予或返還實際上相當於在被妨礙的期間使用的價值的金額。

      根據法人特定宗旨原則,應視其擁有與本身性質相適應的人格權,排除尤其是那些這個權利與個人有關的形式。

      侵犯法人的人格權須以補償非財產性損害作出賠償。

      決定

      - 原告的主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關於原告向第二審級提起的上訴部份的決定,改為判處第三被告因佔用甲空間所造成的損害對原告作出賠償,並在執行判決時結算;
      - 第三被告的附屬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1/2010 40/200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小費
      - 賭場
      - 周假
      - 強制性假期
      - 工資

      摘要

      一、賭場僱員從顧客處所收取的賞錢或小費不構成工資部分。
      二、根據經7月9日第32/90/M號法令修改的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第6款b)項規定,當工作者收取以每天計算之工資時,其於周假日所提供的工作,應在風俗習慣所確立的範圍內,根據與僱主協議確定的金額予以支付。
      三、在雙方沒有協議時,上款結論所提到的工作者在周假日所提供之工作應以雙倍報酬予以支付。
      四、在第24/89/M號法令生效期間,工作者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除雙方已就該等工作協議一更高之報酬外,其除有權獲得正常報酬以外,還可以獲得正常報酬雙倍的回報。

      決定

      - 裁定被告提出的上訴部分勝訴,具體判決內容如第三部份所述。

      - 通知雙方當事人,並附本院於2007年9月21日及11月22日以及2008年2月27日,分別在第28/2007號、第29/2007號及第58/2007號案件所作的合議庭裁判複印本。

      - 無論是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根據敗訴比例由雙方分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