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06 9/2006 對稅務訴訟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基本法》
      –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向終審法院上訴
      –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審查

      摘要

      一、在稅務事宜的司法上訴方面,當案件利益值低於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時,不得對中級法院在司法上訴中所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秩序中,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審理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問題,法院在遵從《基本法》第11條規定的同時,不得適用那些違反《基本法》或者違反其中所規定的原則的法規,但並不影響《基本法》第143條所作的規定。

      三、在澳門法律秩序中,由於不存在任何審查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特定訴訟途徑,因此,法院在適用於具體案件的訴訟途徑中對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進行審理。

      決定

      駁回對裁判書制作法官決定的、不審理提起的司法裁判上訴的批示所提出的聲明異議。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司法費為2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0/2006 30/2006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中級法院裁判的可上訴性
      – 相當巨額詐騙罪
      – 量刑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的規定,對於可判處十年以內徒刑的刑事案件,能否上訴至終審法院取決於中級法院是否確認了初級法院的裁判。

      如果中級法院沒有確認初級法院的裁定,即兩級法院對裁定的立場有差異時,上述規範就不禁止對中級法院的裁判上訴至終審法院。

      即使中級法院在量刑方面較初級法院為輕,根據上述規定仍可就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在屬於上述範圍的刑事案件,對獲中級法院確認的裁決就不能再提起上訴,只有兩審法院裁决有差異的問題才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

      決定

      裁定上訴人部份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關於量刑的部份,改為判處上訴人2年9個月的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0/2006 37/2006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間
      –期間的中止

      摘要

      在刑事訴訟中,如有被告羈押候審,且被告原已有任命之辯護人,同時沒有提出任何請求任命新的辯護人之理據,則在有罪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進行過程中,被告請求任命新的辯護人的申請並不導致正在進行中的上訴期間的中止或中斷。

      決定

      因逾時而不審理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確定其中的司法費為一個計算單位。給予被告之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0/2006 34/2006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反訴
      –遺失文件再造的特別訴訟程序

      摘要

      一、反訴構成了一個由被告針對原告的獨立請求,與正常的要求駁回原告之請求不同。

      二、在遺失文件再造的特別訴訟程序中,請求對一個商業公司的股份登記簿冊進行再造,其中被告請求法院在登記簿冊再造時,登載一項不同於原告所主張的內容,這構成了被告的一個獨立請求。

      三、如在答辯後,特別訴訟程序遵從通常宣告程序,則可以提起對其適用通常宣告程序的反訴。

      四、在遺失文件再造的特別訴訟程序中,請求對一個商業公司的股份登記簿冊進行再造,可以提起對其也適用同一特別訴訟程序的反訴請求,只要在原告與被告的請求中存在《民事訴訟法典》第218條第2款所提到的實體上的相互關聯即可。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廢止接納被告們反訴的批示部分,因此第一審法院法官之有關批示依然有效。
      無論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均由原告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9/2006 22/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無效
      - 欠缺依據
      - 以轉致作為法律理據
      - 紀律程序
      - 聽證權利
      - 禁止雙重考量原則,或者不重複審理原則

      摘要

      一、 以轉致方式把檢察院司法官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69條作出的意見書作為法律理據不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所提到的無效。

      二、 《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規定的在調查完結後和作出最終決定前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的權利在紀律程序中不適用。

      三、 將嫌疑人受過法學方面高等教育及是律師視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3條第1款j項(所擔任職務之責任及違紀者之文化水準)規定的加重情節,處分私人公證員的行為就違反了《刑法典》第65條第2款規定─經《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7條規定補充適用紀律程序─的禁止雙重考量原則或不重複處罰原則,因為立法者已經在訂定可適用於私人公證員的紀律處罰幅度時考慮到了這些情節。

      決定

      I) 裁定甲博士對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宣告被上訴合議庭裁判在3.2.、3.3.、3.5.和3.6.各點所指問題部分無效。被上訴法院應該遵照同樣的安排審理未有審理的問題。被上訴合議庭裁判審理過的其他關於行政行為的瑕疵、現在成為撤銷標的之問題,如果發生相關上訴及屬於該等之情況,將成為終審法院在以後上訴中的標的。

      II) 駁回甲博士在上訴中提起的其他問題。

      III) 駁回行政法務司司長提起的上訴。

      上訴人甲博士負擔敗訴部分司法費用,訂定司法費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