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司法警察局退休人員槍械的使用和攜帶
- 生理及/或心理上無能力使用和攜帶自衛槍械
生理或心理上無能力的判斷不屬於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因其不取決於行政當局的自由選擇或意願。但應基於能夠確定得出如此結論的具體要素,例如,通過醫學檢查或其他能顯示利害關係人心理狀況的要素。
上訴敗訴。
駁回聲明異議。
- 不法販毒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適用較有利刑法
- 量刑
為審查具體刑罰,上訴法院可以重新比較刑法,以確定對被告較有利的刑法制度。
即使適用新法得出處罰較輕的結果,且可能與加重處罰的最初立法原意相違背,法官在量刑時,無論是適用新法還是舊法,都應該持相同的量刑標準。
裁定上訴部份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維持一審對販毒罰判刑的部份,改為裁定上訴人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不法販毒罪,判處8年6個月徒刑。
與使用偽造文件罪並罰,判處上訴人單一刑罰8年10個月徒刑。
- 上訴
- 法律在時間上之適用
- 量刑
即使被告在上訴中只是想獲得一項較低的刑罰,而沒有明確提出對在時間上相繼出現的兩項刑事法律制度,根據《刑法典》第2條第4款的規定進行比較的問題,應由上訴法院進行有關的比較,因為這是源自上訴人針對量刑所提出的問題的法律適用。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並裁定被告為)實質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判處被告8(捌)年徒刑。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無論本法院或中級法院的司法費均訂為2個計算單位。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指定辯護人。
- 依職權審理的抗辯或先決問題
- 單純確認行為
- 發放補助的行為
- 行政行為
- 必要訴願
-《行政訴訟法典》第31條第2款
一、在對中級法院的裁判提起的上訴案中,終審法院可以審理那些依職權審理的、且未轉為確定的抗辯或先決問題——例如審理對屬單純確認的被上訴行為不可作司法申訴之抗辯。
二、單純確認的行政行為不可被提起司法上訴,因其僅限於轉錄被確認行為的含義,儘管有時候基於不同論據認為具有司法可爭執性,而採用這原則之目的旨在阻止違反對可撤銷行為司法上訴定出行為期間的規定。
三、發放補助的行為構成行政行為,假如沒被提出爭執,則作為已確定情況在法律體系內被固定下來。該行為含有行政當局的創新、自願的定義,其內容已透過通知的方式知會利害關係人。
四、每一個薪俸或發放補助的行為並不確立利害關係人將來的報酬地位,其只是在相關期間內產生效力,因此這種法律體系內的固定形式不會影響續後行為。
五、《行政訴訟法典》第31條第2款的意思是,對必要訴願作出決定的行政行為不可以是成為訴願標的的行政行為的單純確認行為。
裁定對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理由成立,並且,由於經濟財政司司長之默示駁回行為是單純確認行為,所以駁回該司法上訴。
二審訴訟費用皆由現被上訴人甲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