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販毒罪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當認定了互不相容的事實,或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得出一個邏輯上不能接受的結論,就出現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當違反了關於限定證據價值的規則或專業準則時同樣出現這個錯誤。這個錯誤必須是明顯的,連一個普通的觀察者也不會不察覺。
駁回上訴。
- 紀律程序的中止及中斷
即使完成簡易調查程序的時間超過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57條第3款規定的期限,根據該通則第289條第4款規定,簡易調查程序一經提起,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計算即被中止。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9條第3款規定了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中斷。
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規定的時效最長期間不能通過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7條規定的准用補充適用於紀律程序。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部份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當中認為與第四、五個項目有關的、針對被上訴人的紀律程序因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9條規定的時效而消滅的部份,命令把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在沒有其他因素妨礙的情況下,審理司法上訴中與上述項目有關的其他依據。
- 中止公司決議的保全程序
- 因嗣後出現之情況致使訴訟變為沒有意義時的訴訟費用之責任
在中止公司決議的保全程序中,如已作出傳喚及在案件待決期間,因被申請公司執行了受到質疑的決議,致使因嗣後出現之情況而使訴訟變為沒有意義時,由該公司承擔案件之訴訟費用。
上訴敗訴。
- 裁判互相矛盾
- 對清洗黑錢罪的定性
當在兩個合議庭裁判中,中級法院只是以清洗黑錢罪的角度對被告的行為進行法律定性,維持對部份被告的有罪判決,並因適用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規定的對刑事追訴的限制而裁定另外一些被告觸犯該罪行的指控不成立,不存在裁判互相矛盾。
駁回上訴。
- 中止公司決議保全程序的案件利益值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55條第3款c項規定,訂定中止公司決議保全程序的案件利益值時,應考慮從申請人角度來看擬透過保全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的金額。
駁回所有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