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岑浩輝法官
- 助審法官 : 朱健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為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1款規定之目的而逗留
如果非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目的是進行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1款規定的活動,根據該規範進行上述活動毋需批准,但須遵守同一條第2款訂定的限制,即利害關係人只能在每六個月內最多連續或間斷工作45天。
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2款是一個在審查非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為該條第1款規定之目的而逗留的請求時須考慮的法定限制。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中級法院裁判,從而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私人損害過度地較嚴重
– 審理中止請求的事實事宜
– 中止要件之間的關係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請求中止行政行為效力,須提出能顯示立即執行被質疑的行為如何過度地對申請人產生較嚴重的損害。
為審查是否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規定的要件,應把被質疑的行為視為確定內容,以便確定該行為追求的公共利益,分析不立即執行行為會產生多大的損害。
批准中止效力要求同時滿足所有法定要件,而且這些要件相互獨立,所以當未能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其中一個要件時,就沒有必要審理其他要件是否成立。
上訴敗訴。
- 販賣麻醉品罪
- 特別減輕刑罰
- 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一、根據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之規定,適用於同一法令第8條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之販賣麻醉品罪,其徒刑之特別減輕的刑罰幅度為1個月至8年徒刑。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規定,因駁回上訴而支付3個計算單位。
合議庭裁定對被告甲的控訴部份成立,即裁定:
1. 對被告觸犯下列罪行的控訴不成立:
- 一項刑法典第347條規定和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二項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的清洗黑錢罪。
2. 被告觸犯下列罪行並處以相應刑罰:
- 十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處以七年徒刑;
- 對被告觸犯三項刑法典第34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的控訴,被告實際觸犯三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處以七年徒刑;
- 五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處以五年六個月徒刑;
- 對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的控訴,被告實際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合規範行為罪,處以一年六個月徒刑;
- 對被告觸犯二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的控訴,被告實際觸犯二項刑法典第33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合規範行為罪,每項處以一年九個月徒刑;
- 三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和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處以五年徒刑。
3. 連同被告在終審法院第36/2007號合議庭普通刑事案中被判處的各單罪刑罰,現以數罪並罰的方式,把單一刑罰定為二十八年六個月徒刑和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以一千澳門元計算,共二十四萬澳門元,如不繳付或以勞動代替則轉換為六個月徒刑;
4. 宣告在本案扣押的物品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並附於本案;
5. 被告因實施上述受賄罪而得到的、尤其在澳門和香港持有的款項,折合40,844,986澳門元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6. 判處被告繳付本案的訴訟費用,其中司法費定為80個計算單位(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1條第2款),其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定為14800澳門元(代理費是考慮本案的複案性和辯護人的參與程度,根據第265/96/M號訓令附表第5點和第10點定出。);
考慮到被告目前已知的財產狀況,上述代理費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墊支;
7. 根據於1998年8月17日頒佈的第6/98/M號法律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判處被告向法務公庫繳付一千澳門元;
8. 把刑事紀錄登記表送交身份證明局;
9. 被告轉為根據本案所定的單一刑罰服刑並受本案支配,通知第36/2007號合議庭普通刑事案主理法官;
10. 為著適當的效力,把本裁判書副本送交行政長官和運輸工務司司長。
- 澄清
- 刑事訴訟程序中確定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合議庭裁判的對立
- 對立的決定
- 判決理由
- 附論
一、為了可以認為就同一法律問題存在合議庭裁判的對立,必須存在兩個不同的決定。如果某一則合議庭裁判就某個法律問題的提法沒有在決定中顯示,絕對不可能有合議庭裁判的對立、且因此導致終審法院作出統一司法見解的決定。
二、司法裁決的規範性部份僅僅是判決理由,或者是作出決定的理由,即法官爲了得出結論認為必須要的法律規則。所有附論(不是作出判決的根本性法律規則,即那些不是為了作出裁判絕對需要提到的法律規則)不起約束作用。
- 駁回申請。
- 無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