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08 46/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法規
      - 處罰的行為

      摘要

      如果行政行為並非依據一項非法的行政法規,而是依據先前的利害關係人不但沒有提出疑議,且自願遵守並支付了罰款的一個處罰行為,同時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是利害關係人的行為,那麼法院就不能以行政行為立足於非法行政法規為理據而撤銷該行為。

      決定

      撤銷被上訴之裁判,如沒有其他阻礙性原因的話,中級法院應當審理司法上訴之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08 10/200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判決之無效.辯論原則.出其不意決定.程序無效.行政法規合法性之附帶審理.合議庭裁判之無效.過度審理.法令.行政法規.以行政法規修改和撤銷法令.受限制權力和自由裁量權.在行使受限制權力過程中所作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保安部隊警官.年資獎金

      摘要

      一、針對《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第3款所提到的遺漏而提出質疑的訴訟途徑不是對判決提起上訴,而是在含有所提到之遺漏的案件中提出程序無效的聲明異議,該判決就眾當事人沒有機會發表意見的法律問題作出決定。

      二、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決定所使用的訴訟形式。

      三、在對行政行為所提起的司法上訴中,法官可以根據法規位階原則,基於其本身之主動,對一個行政法規的合法性作出附帶性審理。

      四、依職權審理了處以撤銷性處罰的行政行為的瑕疵的合議庭裁判因其過度審理而無效。

      五、如果一項司法決定本身承認行政行為之含意就是根據法令和所適用之法律要作出的,而且該法令中用於解決個案之規範沒有被有關之行政法規所修改,則該司法決定不能以行政法規修改法令屬非法為理據而撤銷行政行為。

      六、如果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利害關係人不具有其所主張之權利,根據在行使限制性權力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利用原則──據此原則,儘管確認有違反法律的瑕疵,如果行政決定之含義就是正確之法律所要求的,則不應將行政行為宣告為無效──即使行政行為適用法律不正確或援引了不適用的法律規範或法規,也應駁回司法上訴。

      七、在完成培訓課程之後自被委任為副警司或副一等消防區長開始,保安部隊之警官才享有年資獎金的權利。

      決定

      (一) 宣告被上訴之裁判中有關認為行政行為不可以修改收取年資獎金日期的部分(三. 決定之法律理據,3.)無效;
      (二) 撤銷被上訴裁判的其他部分;
      (三) 因此,駁回眾司法上訴。

      兩審中的個體訴訟費由司法上訴的上訴人負責,其中司法上訴的司法費訂為6個計算單位,司法裁判上訴的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職業代理費:1/4司法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備註 :第13/2007號案、第14/2007號案及第16/2007號已合併至本案進行審理。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08 12/2008 勞動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在勞動訴訟的適用

      摘要

      在勞動訴訟可以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的規定。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從而撤銷中級法院制作裁判書法官裁定上訴為被棄置的決定,應作出新的决定視有關上訴在法定期間內提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08 8/200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辯論原則
      – 提出程序無效的途徑
      – 形式合適原則
      – 法律規範位階原則
      – 對法規合法性的審查
      – 過度審理
      – 行政行為利用原則
      – 給予年資獎金的條件

      摘要

      當法院主動提出須審查適用規範的合法性時,應確保辯論原則得到實現。

      對訴訟程序的無效,當事人應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148條和第151條,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而不是以上訴的形式提出。

      訴訟形式視原告的請求而定。

      法院在審判時只服從法律,因此,如果法院在審判時認為,案件原應適用的規範違反了比它位階高的規範時,法院應適用位階高的,或其他合法的規範,而不能適用位階較低、屬違法的規範。

      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在任何類型的訴訟程序、任何審級、任何訴訟階段,只要仍可對案件行使審判權,法院都可以在適用法規時,主動或應請求審查該法規的有效性,特別是有否違反比它位階高的法規。

      如果認為存在這種瑕疵,法院就不能適用原應適用的、但被視為違法的法規,改為適用其他合法的規範,以便在原告的請求範圍內對案件作出判決。

      這裏所說的一個規範是否違反高位階法規的判斷只是裁判理據的組成部份,不是裁判的決定內容。即法院不能以此判斷而作出某規範違法的具普遍約束力的判決,有關判斷只在本身案件中有效,對其他案件,以至其他法院均不產生任何效力,被認為違法的規範也不會因此而失效。

      在司法上訴中,對導致行為可被撤銷的瑕疵,法院只能應請求審理。

      根據行政行為利用原則,針對行政機關受法律限定的權力,如果可以肯定行政機關在執行司法上訴的撤銷性裁判時,必然會作出一個與要被撤銷行為內容完全一樣的行為時,則應否定有關瑕疵的撤銷效力,即不撤銷包含此瑕疵的行為。

      對於不是保留原有公職人員身份進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就讀的學員,必須在合格完成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後,才可進入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的高級職程編制,取得公職人員的身份。只有從這一刻起才開始計算為取得年資獎金的服務時間。

      決定

      裁定各上訴勝訴,因此:
      1. 宣告各被上訴裁判中有關認為行政行為不可以修改收取年資獎金日期的部份(三、裁判的法律依據,第3點)無效;
      2. 撤銷各被上訴裁判的其他部份;
      3. 從而駁回各司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備註 :第9/2007號案、第17/2007號案、第18/2007號案及第19/2007號案已合併至本案進行審理。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4/2008 6/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勞動訴訟
      –當上訴之標的為重新評審被錄制之證據時,提交上訴陳述之附加期間
      –民事訴訟補充適用於勞動訴訟

      摘要

      《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補充適用於勞動訴訟。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決定,應當認定有關之上訴適時提出。
      無論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