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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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量刑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給予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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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終審法院提起刑事上訴
- 民事賠償
- 免除債務
- 收訖
- 債務不存在的承認
- 一般合同條款
一、免除債務是指一般所謂的債務寬免。
二、收訖 (或在金錢債務情況中,收據)是指由債權人於文件內作出的已經收取了債務的聲明。
三、債務不存在的承認是一項法律行為,透過該行為,可能之債權人向另一方作出具約束力的、債務不存在的聲明。
四、如果通過承認,債權人得到一項給付,則債務不存之承認可以作為和解的要素;但如沒有任何可以交換,則該承認不屬於和解之要素,只是一項單方承認或單方確定合同,由於沒有相互之給付而不同於和解。
五、如交通意外的受害人簽署了一份聲明確認其收取了保險公司一特定金額作為因意外而遭受之一切物質、身體及精神損害之民事賠償;及由於已收到全部賠償,將放棄有關權利或作任何要求,承認保險公司及其被保險人再無任何責任或義務;以及如在請求判處保險公司就同一交通意外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而提起的訴訟中,受害人在訴辯書狀內不但沒有就簽署該聲明的情況作出陳述,而且沒有提及有關聲明,就得認定該聲明是有效及具有效力的了。在沒有認定聲明內存在欠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存有瑕疵的情況下,法官便不能夠依職權自行推定存在相關欠缺或瑕疵,況且,有關瑕疵並不屬於法院依職權審查的範圍。
六、一般合同條款的制度不適用於上述結論所提到的聲明。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兩上訴人負擔,且由於駁回上訴,兩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