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足球體育糾紛
- 忽略仲裁庭
作為一般原則,在國際足球協會、澳門足球總會、該會會員及其球員等之間的糾紛,應在普通法院以外通過仲裁手段解決,且可能上訴至體育仲裁法庭,但須首先窮盡球會內部所有解決機制。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從而駁回針對澳門足球總會的起訴。
- 關於民事賠償請求裁判的可上訴性
對裁判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的部份,如果被質疑的決定對上訴人不利的金額等於或少於被上訴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一半,則不能對該決定提起上訴。
不接納上訴。
- 審查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毒品
- 販毒罪
- 如上訴人因指使他人將海洛英帶入澳門並為此給予其金錢,而觸犯販毒罪被判刑,僅辯稱指控上訴人犯罪的三名證人不可信及在上訴人身上並沒有搜獲任何毒品,這並不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因駁回上訴而須支付3個計算單位。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 在澳門定居
- 澳門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
- 自由裁量權
- 犯罪前科
- 家團成員
- 投資於不動產
一、對其首次申請發生在3月27日第14/95/M號法令生效期間的澳門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適用第14/95/M號同一法令。
二、當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1款和第2款1項提到,為著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之效力,應尤其考慮“刑事犯罪前科、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本法律第四條所指任何情況之因素”時,應理解為賦予了行政當局真正的自由裁量權。
三、只是以投資人“家團成員”的名義(第14/95/M號法令第1條第2款)獲得在澳門臨時居留許可的人士,即根據第14/95/M號法令第1條第1款b項及第2條第1款e項規定透過投資不動產一百萬澳門元獲得澳門居留許可的投資人的家團成員,在投資人不獲許可續期時喪失相關權利。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針對合議庭裁判提出的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