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10 48/201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司法上訴中起訴的正當性
      - 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摘要

      祖父為其未成年的孫兒申請居留許可,且獲行政機關接受這樣的申請,在質疑宣告該居留許可失效的司法上訴中可接受其擁有起訴的正當性,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在案中代表他們。

      不論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即使形式上沒有告知行政程序的展開,利害關係人仍可實現獲聽證的權利。

      決定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命令把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在沒有其他因素妨礙的情況下,審理司法上訴中的其他理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10 28/201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責任的依據
      - 不能維持法律和職務上的聯繫
      - 減輕情節
      - 適度原則

      摘要

      應由行政機關審查是否滿足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1款規定的不能維持法律和職務上的聯繫的一般條款,為此,行政機關擁有很大的自由度,通過對未來的判斷來衡量,當然仍需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如公正和適度原則。

      刑事程序和紀律程序互相獨立,各自追求不同的法律利益。即使已在刑事程序接受審判及被處以相當且屬不同類型的刑罰,也不會免除行為人倘需負上的紀律責任。

      決定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10 66/201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中止行政行為效力
      - 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摘要

      在本中止行為效力的程序中,應把行為視為既定事實,以便審查中止具有某一內容的行為的效力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要件。

      因此,在中止行為效力的程序中不審查有關行為的瑕疵。

      命令清拆在一大廈阻塞疏散通道以及佔用天台,使其不能在火災時成為避火層的建造物,是為了恢復保障大廈住客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公共利益。

      中止執行這樣的清拆令使上述公共利益處於重大危機中。

      決定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10 70/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量刑

      摘要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因上訴被駁回而要支付司法費3個計算單位。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的代理費予被告的指定辯護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10 69/2010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刑事訴訟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合議庭裁判之對立
      - 非合同民事責任
      - 債務人遲延
      - 債務之清算

      摘要

      一、刑事訴訟中,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中級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

      二、有關裁判應該是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作出的;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應該在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之前作出、並已經轉為確定;被上訴合議庭裁判是不得接受平常上訴的裁判;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必須在自最後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確定之日起計的30日內提起。

      三、為著可以認定有關合議庭裁判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互相對立的情況,必須具備:
      - 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
      - 由兩個裁判所決定的問題應是相同的,而不僅僅是相類似的。有關裁判所立足的基本事實,或者說對法律問題的解決是核心和必需的事實應該是相同的;
      - 出現互相對立的問題應該是基本的問題,也就是說,對具體案件的裁判而言,有關法律問題應是決定性的。

      四、如一則合議庭裁判裁定在非合同民事責任中,只有當債務變為可清算時才出現債務人的遲延(但因債務人之責任而不能清算者除外),可清算出現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之日,但另一則合議庭裁判裁定可清算出現在終局裁判轉為確定之日時,即出現合議庭裁判就同一個法律問題存在對立。

      決定

      - 裁定上訴繼續進行。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4條第1款和第2款作出通知,以便提出有關陳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