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9/2012 42/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回復占有之訴
      - 占有之訴的訴權失效
      - 依職權審理
      - 答辯
      - 時限

      摘要

      一、根據《民法典》第1202條,第325條第2款和第296條第1款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415條的規定,占有之訴的訴權失效並不屬於法院須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因其被設定於各當事人可處分的事宜範疇之內。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09條的規定,回復占有之訴的被告有責任在答辯中提出訴權的失效,答辯過後,便失去提出該永久抗辯的機會。

      決定

      甲) 駁回對裁判書制作法官的批示提起的聲明異議;
      乙) 根據由《民事訴訟法典》第633條第1款所準用的同一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末段的規定,宣告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有關裁定回復占有之訴的訴權失效的部分為無效;
      丙) 駁回上訴。
      上訴及向評議會提起聲明異議的訴訟費由原告支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12 55/201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對於調查證據措施是否具必要性所作的判斷
      - 事實問題
      - 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
      - 量刑

      摘要

      一、就非強制性的調查證據措施——例如人證——的進行對於發現事實真相及作出良好裁決是否具必要性所作的判斷屬於事實問題,對此,終審法院作為第三審級在審判上訴案件時沒有審理權。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 裁定針對不批准聽取證人證言的決定而提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刑事訴訟法典》第409條第2款c項)並駁回針對判罪所提起的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上訴人還須支付1,500.00(壹仟伍佰)澳門元。
      - 給予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訂定為壹仟伍佰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8/2012 56/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葉迅生法官
      •   梁鳳明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2 41/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刑事訴訟法典》在紀律程序中的補充適用
      - 禁止證據
      - 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第1款以及第337條第7款

      摘要

      一、根據由12月30日第66/94/M號法令所核准的《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56條的規定,對保安部隊人員所開展的紀律程序由上述通則所載之規定規範,而在缺漏或缺項之情況下,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現行紀律制度及刑事訴訟法例之適用規定規範。
      二、即便是不存在上項結論中所提到的規定,由於紀律程序是一個具制裁性質的特別行政程序,因此在填補法律漏洞的過程中,如果在紀律程序法例內部已經無法找到類似情況,那麼便要求助於行政程序的規定和原則,在此之後才應該在不違背紀律程序的特殊性的前提下求助於刑事訴訟法的規範和原則。
      三、有關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涉及到對被告辯護之保障的禁止證據的要求,總是要解決其在紀律程序中的適用問題。
      四、《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第1款以及第337條第7款的規定適用於紀律程序。

      決定

      - 駁回司法裁判的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2 53/201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判處上訴人支付4個計算單位的款項。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以及訂定給予其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