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11 4/201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陳述理由之結論
      - 遺漏審理
      - 中止行為的效力
      - 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 警員
      - 吸食毒品
      - 公車
      - 工作路線

      摘要

      一、即使上訴人的上訴陳述理由的結論有缺陷,如果對上訴依據沒有疑問,以及如果對方當事人根據同一法典第139條第3款相對應之處的規定對陳述理由解釋得當,只要未顯示上訴人意圖默示地縮減上訴標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89條第3款),法官就無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第4款規定邀請上訴人修改相關結論。

      二、為著《民事訴訟法典》都563條第2款規定之效力,被告主張原告請求理由不成立的論據不構成問題。

      三、中止對在警務部門工作近一個月的警員的撤職行為的效力將導致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因為該警員使用分配其的公車偏離有關公務規定的行程,且返回時處於因氯胺酮的效應而意識不清狀態。

      決定

      - 確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不批准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
      - 判決現被上訴人支付兩級法院的訴訟費用,訂定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的司法費用分別為3個和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2/2011 67/201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以口頭作出的行政行為
      - 書面文件
      - 司法上訴的起訴狀
      - 被上訴行為之證明文件
      - 《行政訴訟法典》第43條第1款a項

      摘要

      - 在司法上訴中,如請求為宣告一不以書面繕立之口頭行政行為無效或撤銷此一行為,法院不能以沒有呈交其內包含被上訴行為之書面文件為理據(根據是因欠缺行為之形式故口頭行為將是非法的,因為應以書面作出行為)而初端駁回上訴,因為不適用《行政訴訟法典》第43條第1款a項規定的、要求與司法上訴起訴狀一同呈交被上訴行為之證明文件。

      決定

      - 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並廢止裁判書制作法官的初端批示。
      - 無論在向評議會提起的聲明異議還是本上訴均不科處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2/2011 1/201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與偽造信用卡者協同而將假信用卡轉手罪
      - 量刑

      摘要

      對單一刑罰刑幅為2年6個月至30年徒刑的17項與偽造信用卡者協同而將假信用卡轉手罪,因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而在數罪並罰時處以的單一刑罰6年徒刑一點也不重。

      決定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2/2011 71/201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土地
      -《基本法》第7條
      - 土地的所有權

      摘要

      一、根據《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未獲確認為私有財產的土地,不能以時效取得的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決定

      - 裁定上訴敗訴。
      - 訴訟費用由眾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1/2011 5/2011 關於集會權和示威權的上訴
    • 主題

      - 上訴程序的效用

      摘要

      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2/93/M號法律)第12條規定的上訴之目的是當有關行政行為被裁定違法後,有關示威集會活動能在法定條件下進行,以達致有效重建被違反的法律秩序和回復原應出現的狀況。

      當訴訟不能達到上述目的時,應以訴訟嗣後無意義裁定終止該上訴程序。

      本上訴程序僅能針對具體個案進行審理,而不能抽象地判斷在政府總部門前是否總可以進行示威遊行活動。

      決定

      裁定終止本上訴程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