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販毒罪
- 上訴
- 終審法院
- 量刑
- 當具體量刑顯示出不適度時,終審法院予以變更。
裁定上訴勝訴,並裁定被告為實質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判處被告9(玖)年零6(陸)個月徒刑。
不科處訴訟費用。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 示威權
- 上訴
- 完全審判權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自由裁量權
- 離政府總部的最短距離
- 公共安全
- 公共道路上行人和車輛之良好交通秩序
一、規定於5月17日第2/93/M號法律第12條中的上訴是一種完全審判權的訴訟手段。
二、治安警察局局長以因接近政府總部,基於公共安全理由為據,透過批示禁止距離該總部不少於30米之處舉行的示威違反了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3及4款之規定。
三、治安警察局局長作出的、規定於第2/93/M號法律第8條中的限制或禁止示威或集會的行為屬於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出的行為。
四、治安警察局局長可以維持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車輛之良好交通秩序為理據,更改原定之遊行或列隊路線或規定有關之活動僅得在車行道之一邊進行。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
- 量刑
-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兩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因上訴被駁回,兩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給予兩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每人各1,000.00(壹仟)澳門元。
- 不動產投資定居
- 犯罪前科
- 行為的理由說明
- 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不能簡單地把法律上之恢復權利的規定適用於通過投資取得居留許可和入境、逗留和居留許可的制度。
有權限部門在通過投資取得居留許可的程序中考慮利害關係人具體狀況的資料,包括由警務或司法機關,甚至由其本人提供的刑事記錄,而並非僅限於考慮刑事記錄證明書中所載的內容,是不存在任何障礙的。
如必須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應通知利害關係人特別對在將要作出的決定中可能對其產生不利影響的重要因素發表意見。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紀律程序
- 應被處以撤職或強迫退休的違紀行為
- 故意
- 禁止雙重考量原則或不得重複審理原則
- 自由裁量
- 撤銷性司法上訴
- 具完全審判權的司法上訴
- 行使受約束權力時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
一、《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2款n項所規定的違紀前提是存在故意。
二、如果某情節(損害公共部門之結果確實發生)已作為相關違紀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那麼基於禁止雙重考量原則或不得重複審理原則,不得將其考慮為加重情節。
三、如果嫌犯因實施兩項《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2款n項所規定及處罰的違紀行為而被處分的原因是其意圖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不履行其職務之義務,致使全部或部分交託其管理、監察、維護或謀求之財產利益遭受損害,則我們認為該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裡已經包含了損害公共部門之結果確實發生這一情節。
四、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即儘管相關行為存在瑕疵,亦不將其判為無效──僅適用於限定性行為的領域,但不能適用於公職紀律處罰的衡量範疇,因為行政當局在此方面有自由裁量空間。
- 駁回上訴。
- 不科處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