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4/2010 6/201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再審及確認外地判決之訴
      - 再審上訴

      摘要

      當確認和再審之訴訟是向澳門法院提出時,再審外地判決之上訴的提起不具有中止效力。

      決定

      - 裁定上訴敗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4/2010 8/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量刑

      摘要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規定,因駁回上訴而支付3個計算單位。
      - 訂定二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辯護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3/2010 3/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提起上訴是否超逾法定期限

      摘要

      被告以信函請求任命辯護人提起上訴,但實際上早已獲任命辯護人且沒有提出任何可更換的理由,有關信函不能被視為正式提起上訴,也不構成中止或中斷提起上訴期間的原因。

      決定

      不接納本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10 41/200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的可接納性
      - 中級法院裁判的確認

      摘要

      由於出現忽略審理而宣告被上訴的判決無效,中級法院運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30條第1款規定的替代權作出裁判,這並不妨礙為著該法典第638條第2款規定的效力,把中級法院的裁判視為確認一審的判決。

      決定

      駁回聲明異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3/2010 2/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持續及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摘要

      一、《刑法典》第138條b)項所提到的喪失或影響工作能力,可以是暫時性的,但必須持續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而如喪失或影響工作能力34天的話並不屬於這一情況。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綜上所述,裁定被告的上訴部分勝訴,並決定:
      A) 對中級法院訂定的有關禁止進入特區各賭場之附加刑的問題不予審理;
      B) 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裁定被告以實質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1(壹)年6(陸)個月徒刑。
      與其他由初級法院作出的刑罰競合,合共判處1(壹)年10(拾)個月徒刑。
      對被告發出拘留命令狀。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