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2/2008 51/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澄清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2/2008 40/2008 勞動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案件利益值
      - 聲明書的有效性
      - 包含承認債務不存在的收訖

      摘要

      在確定案件利益值時,以提起訴訟的時刻為准,不受原告隨後對請求的部份放棄所影響。

      第24/89/M號法令第6條規定在勞動關係生效期間遵守的工作條件,因此不適用於在該關係終止後對勞動債權的處分。

      收訖就是一個由債權人交給履行債務者的一個債務履行憑證。

      債務不存在的承認是一項由可能的債權人,以通過聲明表達的債務不存在的確信為基礎,向另一方作出具約束力的聲明的法律行為,當中表示債務不存在。

      如果債務本來存在的話,承認其不存在的效力就是使債務消滅。

      決定

      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從而維持初級法院駁回針對被告請求的判決,以及駁回上訴人關於判處被上訴人惡意訴訟的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2/2008 42/2008 勞動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案件利益值
      - 聲明書的有效性
      - 包含承認債務不存在的收訖

      摘要

      在確定案件利益值時,以提起訴訟的時刻為准,不受原告隨後對請求的部份放棄所影響。

      第24/89/M號法令第6條規定在勞動關係生效期間遵守的工作條件,因此不適用於在該關係終止後對勞動債權的處分。

      收訖就是一個由債權人交給履行債務者的一個債務履行憑證。

      債務不存在的承認是一項由可能的債權人,以通過聲明表達的債務不存在的確信為基礎,向另一方作出具約束力的聲明的法律行為,當中表示債務不存在。

      如果債務本來存在的話,承認其不存在的效力就是使債務消滅。

      決定

      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從而維持初級法院駁回針對被告請求的判決,以及駁回上訴人關於判處被上訴人惡意訴訟的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2/2008 48/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對民事賠償請求决定的可上訴性
      – 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的可接納性

      摘要

      只要被質疑的裁判對上訴人的不利金額高於被上訴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一半,即可對裁判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的部份提起上訴。

      由於提出了民事賠償請求,純粹引入新的重要事實和訴因,並當然增加完成刑事訴訟審判所需的時間,原則上不構成接受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的障礙。

      當附帶於刑事訴訟的民事賠償請求與在提出控訴前提起的民事案件存在重複訴訟,該請求就可被初端拒絕。

      決定

      拒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2/2008 2/2008 勞動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案件利益值
      – 對事實事宜所作決定的可審查性

      摘要

      在確定案件利益值時,以提起訴訟的時刻為准,不受原告隨後對請求的部份放棄所影響。

      在第三審上訴審判中,除訴訟法律相反規定外,終審法院原則上只審理法律問題。

      對被上訴法院確定的事實,終審法院確定性地適用法律制度,僅當被上訴法院違反了要求通過某類證據來證明事實的存在,或訂定某種證據證明力的法律明文規定時,才可以改變該法院對事實事宜的決定。

      以及當事實不充分或關於事實的決定存在矛盾時,可以撤銷被上訴的決定和命令被上訴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界定對疑問點的回答是否存在不足、含糊不清、矛盾或甚至不能被理解屬事實問題。

      決定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