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1/2010 30/200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民事責任
      - 妨礙使用一財產
      - 在執行裁判時結算的判處
      - 法人的人格權

      摘要

      妨礙對一物的使用即侵犯所有權,並導致財產性損害。

      如所有人被妨礙使用其財產,可獲得對暫時喪失使用賠償的權利,即獲給予或返還實際上相當於在被妨礙的期間使用的價值的金額。

      根據法人特定宗旨原則,應視其擁有與本身性質相適應的人格權,排除尤其是那些這個權利與個人有關的形式。

      侵犯法人的人格權須以補償非財產性損害作出賠償。

      決定

      - 原告的主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關於原告向第二審級提起的上訴部份的決定,改為判處第三被告因佔用甲空間所造成的損害對原告作出賠償,並在執行判決時結算;
      - 第三被告的附屬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1/2010 40/200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小費
      - 賭場
      - 周假
      - 強制性假期
      - 工資

      摘要

      一、賭場僱員從顧客處所收取的賞錢或小費不構成工資部分。
      二、根據經7月9日第32/90/M號法令修改的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第6款b)項規定,當工作者收取以每天計算之工資時,其於周假日所提供的工作,應在風俗習慣所確立的範圍內,根據與僱主協議確定的金額予以支付。
      三、在雙方沒有協議時,上款結論所提到的工作者在周假日所提供之工作應以雙倍報酬予以支付。
      四、在第24/89/M號法令生效期間,工作者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除雙方已就該等工作協議一更高之報酬外,其除有權獲得正常報酬以外,還可以獲得正常報酬雙倍的回報。

      決定

      - 裁定被告提出的上訴部分勝訴,具體判決內容如第三部份所述。

      - 通知雙方當事人,並附本院於2007年9月21日及11月22日以及2008年2月27日,分別在第28/2007號、第29/2007號及第58/2007號案件所作的合議庭裁判複印本。

      - 無論是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根據敗訴比例由雙方分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1/2010 42/2009 勞動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惡意訴訟
      - 提出不應不知道缺乏理據的請求或辯護

      摘要

      處罰惡意訴訟的前提是對訴訟參與人採取的違背公正和誠實程序的行為作出譴責的判斷,目的是使司法爭訟道德化和要求當事人在進行訴訟時更負責任。

      決定

      裁定本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裁定以惡意訴訟處罰上訴人並通知澳門律師公會,以及繳付相關附隨程序訴訟費用的部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1/2010 36/200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之無效
      - 審理之遺漏
      - 公正原則

      摘要

      一、當裁判沒有專門就司法上訴中提出的瑕疵作出審理,但針對與其有關聯的問題,即沒有就應由其審理的問題進行審理,這是裁判無效的原因。
      二、公正原則是行為人在行使權限時擁有一定選擇範圍而作出行為的一個獨有的原則。

      決定

      - 裁定上訴勝訴並命令被上訴法院以同一合議庭對第三-2點的問題作出審理。
      - 不科處兩個審級的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1/2010 24/200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完全審判權司法爭訟
      - 單純撤銷司法爭訟
      - 判決無效
      - 遺漏審理
      - 新的瑕疵
      - 司法上訴的陳述
      - 公證員
      - 認證繕本
      - 虛假性
      - 證據自由評價原則
      - 事實事宜的推論

      摘要

      一、律師業高等委員會科處一位律師中止執業為期6年,對此行為提起的行政司法上訴具有單純合法性。
      二、在行政司法上訴的陳述中,上訴人只可以援引行政行為的新的瑕疵,假如在呈交起訴狀時並不要求其知悉此瑕疵。
      三、公證員因認證繕本與原件不相符而知悉其虛假性,此證據在紀律程序範圍內受制於行政當局一方的證據自由評價原則。
      四、公證員因授權書的認證繕本與原件不相符而間接知悉其虛假性後,儘管無法獲得原件,只須將該份經已與原件作出對照的認證繕本作為基礎繕立公證書。
      五、決議機構可從已獲證實事實中作出推論,但不可與之矛盾。如發生此種情況,過分的推論應被認為沒有提過出來。

      決定

      裁定上訴理由成立,並:
      A) 裁定被上訴合議庭裁判無效,原因是針對司法上訴狀第iii) 點b)、c)項所提出之瑕疵遺漏審理;
      B) 廢止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並撤銷被上訴行政行為,因為考慮到“三名嫌犯在2003年為嫌犯甲取得了訂立公證書所需要的文件,并在同年在該嫌犯面前使用和提供予他”;
      C) 對其餘部份,除了前一部份第III-12點之外,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D) 決定按照第III-13點所述內容執行本合議庭裁判。
      兩審皆無需支付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