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中止公司決議保全程序的案件利益值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55條第3款c項規定,訂定中止公司決議保全程序的案件利益值時,應考慮從申請人角度來看擬透過保全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的金額。
駁回所有上訴。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使到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看守一個人,使其維持逗留在一單位內,不容許其獨自離開,直至償還賭債為止,即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52條規定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駁回上訴。
– 中止駁回居留許可續期效力的可能性
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3條,儘管是附條件的,利害關係人擁有居留許可的狀況可維持至有效期滿後的180天或直至妨礙性的不可抗力終止。
如果在這個附條件的狀況維持期間內申請居留許可續期及最終被駁回,駁回的行為是一個具有積極內容的消極行為,該積極內容體現在使利害關係人失去之前具有居留許可的狀況。
如果居留許可在申請續期之前被行政當局宣告失效,駁回續期的行為就不具備積極內容。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中級法院裁判,從而駁回中止效力的請求。
- 判決之無效
- 審理之遺漏
- 審判之錯誤
- 自衛武器之使用和攜帶權
- 司法警察
- 已退休人員
一、當判決對某一應予審理的問題沒有進行審理,但對這一審理之遺漏作出了解釋時,並不因審理之遺漏而存在判決之無效,反而屬於審判之錯誤。
二、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在此包括已退休人員)行使自衛武器之使用和攜帶權的許可及有關許可之撤銷規定於司法警察局《組織法》第15條(6月12日第5/2006號法律),故對此等情況,並不適用11月8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第27條和31條。
-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之裁判中的一部分,中級法院應當在新的審理中,對我們在上款提到的問題作出分析。
- 被上訴人因部分敗訴,須承擔訴訟費用,當中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