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08 24/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

      摘要

      如果行為人作出顯示其真誠悔悟的行為,特別是彌補所造成的損害,可以特別減輕刑罰,但不是必然的。

      決定

      裁定拒絕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08 13/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中止執行法人決議
      – 重大損害
      – 惡意訴訟

      摘要

      公司上市後,由於獲注入資金,提高了取得更多利潤的能力,並直接反映在股東收取的股息的價值上,所以,原有股東股份比例的減少不是必然對應着他們收取的股息的減少。

      對中級法院就要求判處惡意訴訟的請求首次作出審理並駁回的決定,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1款的一般規定提起上訴。

      決定

      裁定兩上訴均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08 21/200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筆誤
      - 權限

      摘要

      如果上訴人對行政行為之行為人提出司法上訴而對該行為之行為人的權限沒有提出任何問題,則錯誤援用授權予行政行為人的行政命令不具重要性。

      決定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其中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08 23/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訴訟保全程序
      - 事實事宜
      - 遲延之風險
      - 主訴訟失去效用

      摘要

      一、要想知道,一項或多項事實是否構成對權利造成嚴重且難以彌補之損害的恐懼,即所謂遲延之風險(《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的問題屬於事實事宜之結論。

      二、當一項權利只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予以行使時,一項使主訴訟失去效用的事實將徹底地損害了希望透過該訴訟予以確認的權利,因此,為著《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和第332條第1款之效力,這一事實構成對同一權利嚴重且難以彌補的損害。

      決定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決定中級法院由相同之法官在新的審理中,考慮了其所提出且剩下的理據以及終審法院對《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及第332條第1款所作的解釋後,決定是撤銷還是維持被上訴之決定,以及如有需要,應對在上訴中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審理。

      無論在本審級還是前一審級,訴訟費以1/3和2/3的比例分別由上訴人和第1及第2被上訴人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8 26/2007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因濫用權利不能提出形式瑕疵
      – 出爾反爾
      – 不當得利

      摘要

      那些造成形式無效,又提出這個無效的人,由於抵觸了善意原則,所以他作出的行為屬非法。

      只要在具體個案中,有關的情況顯示善意原則和社會的普遍認知受到嚴重的侵害,可以根據濫用權利排除關於形式的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對濫用權利行為的制裁,形式上無效的行為變成有效。

      以財政困難為由拒絕把口頭協議改為書面形式的承諾買方,在四年裏一直支付定金和延期利息,再四年之後又向對方表示仍有興趣履行協議,隨後以違反法定形式為由提出協議無效,其行為屬濫用權利。

      因濫用權利而不能提出無效實際上就是一種強制確認無效法律行為的普遍形式。

      決定

      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