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刑法在時間上之適用
- 販賣麻醉藥品罪
- 較輕販賣
一、當《刑法典》第2條第4款規定“如作出可處罰之事實當時所生效之刑法規定與之後之法律所規定者不同,必須適用具體顯示對行為人較有利之制度,但判刑已確定者,不在此限。”時即表示與其選取一項對同時可適用的法律進行抽象比較的標準,更應選取一項考慮到具體個案的特殊情況來確定較為有利之法律的標準。
二、上述結論得出的規定,意味著法院將根據每一項可適用的法律來進行確定具體刑罰的程序,除非屬顯而易見,通過一簡單抽象的考量便會得出其中一項法律是明顯有利於另一項。
三、按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所提規定衡量不法性是否相當輕時,根據同條第2款的規定,法院應特別考慮行為人所支配的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是否不超過附於同一法律且屬其組成部分的每日用量參考表內所載數量的五倍。
- 駁回上訴。
- 根據《刑法典》第4條第2款的規定,適用具體顯示對嫌犯較有利之制度,因此,嫌犯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及第11條第1款第(一)項及第2款規定和處罰的罪行,判處2(兩)年6(陸)個月的有期徒刑。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規定,因駁回上訴而支付3個計算單位。
- 訂定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公設代理人。
- 刑事案件
- 上訴理由之結論
- 判決之無效
- 主導刑罰之選擇及確定的理據的欠缺
- 不規則
- 判決之糾正
一、在刑事訴訟中,儘管在上訴理由結論的撰寫上存在不足,但當法院對上訴人認為已被違反的法律規範以及從上訴人理解上看法院解釋和適用之規範的含義、應當作出的解釋和適用的內容等不存疑問時,考慮到對不規則之訴訟行為和欠缺訴訟要件時依職權予以補正的這一訴訟法總原則,應當對上訴作出審理,而不是駁回上訴。
二、僅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中的理據為判決無效之理據。
三、在有罪判決中欠缺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第1款中的要素(主導刑罰之選擇和確定的理據)只構成不規則,受同一法典第361條第1款b)項及第2款之規範。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6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規定,因駁回上訴而支付3個計算單位。
– 販毒罪
– 量刑
初犯和年輕不構成量刑時的特別減輕情節。
駁回上訴。
– 販毒罪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當認定了互不相容的事實,或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得出一個邏輯上不能接受的結論,就出現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當違反了關於限定證據價值的規則或專業準則時同樣出現這個錯誤。這個錯誤必須是明顯的,連一個普通的觀察者也不會不察覺。
駁回上訴。
- 紀律程序的中止及中斷
即使完成簡易調查程序的時間超過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57條第3款規定的期限,根據該通則第289條第4款規定,簡易調查程序一經提起,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計算即被中止。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9條第3款規定了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中斷。
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規定的時效最長期間不能通過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7條規定的准用補充適用於紀律程序。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部份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當中認為與第四、五個項目有關的、針對被上訴人的紀律程序因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9條規定的時效而消滅的部份,命令把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在沒有其他因素妨礙的情況下,審理司法上訴中與上述項目有關的其他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