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08 34/200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適度原則

      摘要

      拒絕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訂定禁止其入境的期限的權力是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立法者給予行政機關在作出拒絕入境和訂定禁止進入特區的期限時享有廣泛的選擇空間。

      由於司法上訴只審理純粹合法性,所以除了出現體現為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屬絕對不合理的違反法律瑕疵的情況,原則上不能審查行政機關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不能審理被質疑行為的實質問題,即行為的適時性和適當時,因為這是行政職能的根本內容,原則上不能對之進行司法審查。

      決定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08 27/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免除債務
      - 收訖
      - 債務不存在的承認
      - 和解
      - 勞動合同

      摘要

      一、免除債務是指一般所謂的債務寬免。

      二、收訖(或在金錢債務情況中,收據)是指由債權人於文件內作出的已經收取了債務的聲明。

      三、債務不存在的承認是一項法律行為,透過該行為,可能之債權人向另一方作出具約束力的、債務不存在的聲明。

      四、如果通過承認,債權人得到一項給付,則債務不存之承認可以作為和解的要素;但如沒有任何可以交換,則該承認不屬於和解之要素,只是一項單方承認或單方確定合同,由於沒有相互之給付而不同於和解。

      五、在終結勞動關係後,勞動合同之債權的免除是可能的。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以便維持第一審的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無論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08 23/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訴訟保全程序
      - 事實事宜
      - 遲延之風險
      - 主訴訟失去效用

      摘要

      一、要想知道,一項或多項事實是否構成對權利造成嚴重且難以彌補之損害的恐懼,即所謂遲延之風險(《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的問題屬於事實事宜之結論。

      二、當一項權利只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予以行使時,一項使主訴訟失去效用的事實將徹底地損害了希望透過該訴訟予以確認的權利,因此,為著《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和第332條第1款之效力,這一事實構成對同一權利嚴重且難以彌補的損害。

      決定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決定中級法院由相同之法官在新的審理中,考慮了其所提出且剩下的理據以及終審法院對《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及第332條第1款所作的解釋後,決定是撤銷還是維持被上訴之決定,以及如有需要,應對在上訴中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審理。

      無論在本審級還是前一審級,訴訟費以1/3和2/3的比例分別由上訴人和第1及第2被上訴人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08 21/200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筆誤
      - 權限

      摘要

      如果上訴人對行政行為之行為人提出司法上訴而對該行為之行為人的權限沒有提出任何問題,則錯誤援用授權予行政行為人的行政命令不具重要性。

      決定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其中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8 15/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對喪失生命權的賠償
      - 對非財產損害的賠償
      - 對被害人喪失未來收入的賠償
      - 對醫療費用的賠償

      摘要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被害人死亡後,由於法律人格隨著當事人死亡而終止,他不能以所失之利益的名義取得假設他在生時工作所取得的報酬。

      法律只是通過民法典第488條第3款的規定,保證那些可要求受害人扶養的人,或由受害人因履行自然債務而扶養之人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

      當證明了導致傷人的交通意外的責任人的過失後,如果被害人沒有支付醫療費用,甲必須根據保險條款,直接向醫院支付或通過向受害人賠償間接作出支付。

      決定

      裁定甲提起的上訴部份勝訴,及駁回附帶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