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10/2008 44/2008 管轄權及審判權的衝突
    • 主題

      - 上訴上呈的錯誤
      - 分開上呈
      - 分發
      - 中級法院院長
      - 裁判書製作法官

      摘要

      一、在案件的分發上,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院長擁有與一審法院的法官按照十五天的輪值期主持分發卷宗完全相同的權利。
      二、在刑事訴訟程序,根據經《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19條第1款b項及第624條的規定,裁判書製作法官有權更正為上訴上呈所定之制度:如上訴原應連同本案卷宗上呈,但已分開上呈者,須要求將本案卷宗上呈,以便將已上呈之上訴卷宗附入本案卷宗;如上訴原應分開上呈,但已連同本案卷宗上呈者,裁判書製作法官應將上訴卷宗分開。
      三、中級法院院長無權以有關上訴上呈制度有誤為理由拒絕分發上訴案,而將其併入另一待決的上訴案件。

      決定

      - 裁定分發就對被告採取羈押強制措施之批示提出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0/2008 34/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土地
      - 時效取得
      -《基本法》第7條和第128條
      - 天主教會
      - 第31207號法令第56條

      摘要

      一、如為證明《海外傳教機構章程》在澳門公佈之日對有關房地產之占有及請求承認其對有關房地產之所有權的訴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提起,《基本法》第7條禁止承認那些構成澳門教區的天主教宗教組織依據在1952年6月28日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1941年4月5日第31207號法令核准的《海外傳教機構章程》對以其名義擁有的房地產的所有權。

      二、《基本法》第128條承認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保護其原有財產權益與同一法律第7條沒有矛盾。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08 33/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量刑
      – 適度原則

      摘要

      對於持有淨重為6.33克的氯胺胴而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規定的販毒罪,9年監禁和3萬澳門元罰金不是過度的。

      決定

      拒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08 28/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裁判無效

      摘要

      在庭審中證實了新的事實,如果沒有根據該事實判處被告有罪,就不會引致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b項規定的裁判無效。

      決定

      拒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08 35/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逾時
      - 合理障礙
      - 檢察院的正當性和訴之利益
      - 勒索罪
      - 共同正犯
      - 從犯
      - 結論性事實
      - 合議庭的回答視為不存在

      摘要

      一、對由被羈押的被告提起之上訴而言,如該被告已獲任命辯護人,則被羈押不構成妨礙按時作出行為的合理障礙。

      二、即使檢察院在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時,曾在對上訴理由陳述的回應中支持初級法院對某一被告的判罪,檢察院在純粹以該被告的利益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並請求判其無罪時,也具有上訴的正當性和訴訟之利益。

      三、以共同正犯進行的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為達到某一結果的共同決定,以及同樣是共同進行的實施犯罪行為。

      四、對於共同犯罪,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並非必須每個行為人參與所有(實施犯罪的)行為,只需要每一行為人的行動構成犯罪整體的部份,以及結果是每一行為人所想要的,即使僅屬於或然故意的形式亦然。

      五、從犯的故意不但以從犯本身的行為為標的,而是構成主要事實的那些從犯本身行為,而主要事實同樣是從犯意圖的標的。

      六、只是證明一名被告保存了一份由其他被告從被害人勒索得來的文件,沒有證明任何其他參與,甚至不知道其他被告的行為,他不能以共同正犯甚至從犯被裁定觸犯勒索罪。

      七、合議庭對結論性事實的答覆視為不存在(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補充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49條第4款)。

      八、“與其他被告共同合力作出行為”或“各被告透過威脅及剝奪自由的手段,強迫受害人向他們或第三人交出金錢利益”的表述屬結論性事實。

      決定

      A) 不審理由被告丙和甲提起的上訴;

      B) 裁定檢察院的上訴勝訴,並裁定對甲觸犯《刑法典》第215條第1款和第2款a)項規定和處罰的勒索罪的控訴不成立。
      立即釋放被告甲。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和甲承擔,當中包括司法費3個計算單位及其辯護人的代理費各被告1000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