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及它對可上訴之效力的相關效力
- 對依職權裁定賠償之決定提起的上訴
- 物、財產或利益的喪失
1. 檢察院提起的上訴未被接納,因為中級法院二審作出的裁判為不可上訴的裁判,理由是法律規定不得針對在刑事上訴案中可科處不超逾8年徒刑的罪行所作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即使屬違法行為之競合的情況亦然,本案的情況正是如此,對各被告最嚴重犯罪可適用的最高抽象刑罰沒有超過此限度。
2. 不可以採用已經不生效法律規定的刑罰,即使在實施事實之時它還是生效法律亦然,因為法律規定如果後來產生較有利法律,這個才是法院應該適用的法律。
3. 即使使用那個法律的意圖是要加重對被告們判刑,但當需要對從時間上接續的刑罰進行選擇時,法律是不允許這樣的。
4. 現在欲適用的法律,即舊法,對被告們明顯屬更加嚴厲的法律,且在案件中從未被使用或被提起異議。
5. 如果重新審理相關犯罪、其有關前提及法律定性的案件不能上呈高一級的法院,那可以上呈依附於該犯罪的一項訴訟是沒有意義的。
6. 依職權裁定給予一項賠償僅僅涉及對可處分的財產利益之保護,不可能在上訴及重新審理方面比對不可處分之利益及擬透過刑事訴訟達至的公共利益相關的利益具有更多的保障。
7. 依附的民事部分不可能比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更多的上訴方面的保障。
8. 與實施不法行為有關的物或利益的喪失,即使該等行為僅體現及是某犯罪行為的承諾,而且此措施也屬嚴厲,但應將其視為為了社會的最高利益及遏制犯罪行為、為了讓所有公民認識到犯罪不值,且令他們擁有創建透明純潔社會的意識。
9. 這些最高利益將可以支持終審法院的干預。
10. 如果為了撤銷宣告某些為實施犯罪所承諾的款項喪失的理由不被各級法院查明的事實所支持,同時它們又明顯不能支持不喪失且不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另一種解釋,就應該駁回這部分上訴。
根據以上闡述之理由,合議庭裁定:
- 因刑事有罪裁判的不可上訴性和與賠償相關的裁判的不可上訴性,不受理檢察院提起的上訴;
- 因對刑事有罪裁判的不可上訴性,不受理乙、丙和丁提起的上訴;
- 因明顯的理由不成立,拒絕庚就所指款項的喪失提起的上訴。
因合理豁免,檢察院無須支付訴訟費用。
上訴人乙、丙及丁因上訴不被接納支付5個計算單位的司法稅;上訴人庚因上訴部分不被接納及另一部分被駁回支付8個計算單位,後者還應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支付4個計算單位的罰款。
– 通知單方終止租賃的效力
民法典第1038條第2款規定的目的是通過強制規定一個兩年期間,在此期間內如果沒有承租人的同意,租賃合同不能因出租人本身的意願而失效,從而保障承租人可以在租賃關係上得到一定的穩定性。
有關限制並不排除出租人在租賃合同開始生效後的兩年期間內就單方終止合同所作的提前通知的效力。
上訴勝訴。
- 評審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當從某一事實中得出一個不能接受的結論、違反關於限制性證據或表列證據之價值的相關規則、或在評審證據中違反了經驗法則或程序規則時,就存在審理證據上的明顯錯誤。必須是一項誇張的錯誤,其形式是如此地明顯以致於一般留意的人不可能不知道。
- 因理由明顯不成立而拒絕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規定,因拒絕其上訴而支付3個計算單位。
- 法人決議之中止執行
- 權利存在的跡像
- 遲延之風險
- 證據
- 訴訟保全程序
- 事實事宜
- 有效驗證
- 投票之非法性
一、保全措施之申請人不必──如在主訴訟中所必須做的那樣──提出有關其權利的完全和準確的證據(公司決議之不法性),而只要證明有關權利確有可能存在,稱之為權利存在的跡像即可(《民事訴訟法典》第332條第1款)。
二、致於損害之證據方面,舉出簡要之證據是不夠的,需要一項更為可靠的證據,表現為存在如下非常強烈的可能性:執行決議可能造成的相當損害大於透過保全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害。
三、如果扣除了給予那些不應參與的票數之後,對批准有關之決議來講,並不欠缺法律或章程所要求的大多數的話,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表現為不可以但參與了公司決議投票這一事實並不必然導致決議無效。。
四、在中止公司決議的保全程序中,法官有義務在執行公司決議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害與中止執行決議可能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之間作出衡量,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42條第2款規定,如中止決議所帶來的損失大於執行決議所造成的損失的話,即使有關之決議非法,法官也應拒絕中止決議。
五、想知道一項或多項事實是否構成對權利造成嚴重且難以彌補之侵害的恐懼,即所謂遲延之風險(《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屬於事實事宜之結論。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 判決之無效
- 上訴
- 被上訴人對事實事宜決定的質疑
- 訴訟程序的無效
- 制作裁判書法官
-《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2款, 第630條第1和3款、第599條第1和2款
一、當上訴人在向中級法院提出的上訴中因審判之遺漏而提出判決無效時,被上訴人在其相關陳述中可以補充名義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2款規定,就事實事宜的特定方面所作出的上訴人沒有異議的決定提出質疑,作為中級法院裁定該問題理由成立時的預防措施,根據同一法典第630條第1款規定對遺漏事宜發表意見。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2款規定,被上訴人對事實事宜所提出的質疑遵從同一法典第599條第1和2款規定之要件。
三、根據第630條第3款規定,對應有的抗辯原則的遺漏構成了第147條第1款所提到的訴訟程序之無效,應根據第151條第1款規定向制作裁判書法官提出質疑,而根據第619條第1款f)項規定,歸由制作裁判書法官作出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