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12/2004 42/2004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預約合同
      - 佔有
      - 留置權
      - 法律概念
      - 未載錄答覆

      摘要

      一、 在澳門的法律中,即8月15日第20/88/M號法律頒布後至1999年《民法典》開始生效,在物之交付的案件中,預約買受人沒有對相關物的佔有、也沒有對它的留置權,也不能使用佔有手段,除非能證明他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佔有,並意圖以其所有人的身份行事的特殊情況。

      二、“佔有”是一個法律概念,為此應該根據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第646條第4款規定認為合議庭在答覆中沒有載錄這個詞,如果案件中要決定的問題之一是要知道當事方之一是否擁有對某物的佔有。

      決定

      - 駁回上訴,維持被上訴合議庭裁判,駁回在訴訟中對各被告提出的請求。

      - 訴訟費用由原告支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1/2004 39/2004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程序
      - 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 非法移民

      摘要

      在根據5月3日第2/90/M號法律之規定對非法狀態下的人士執行驅逐程序中,因為屬於緊急決定(《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a項),即拘捕和作出有關決定的建議書之間的期限不得超過48小時(第2/90/M號法律第3條第2款),對利害關係人不進行《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及後面數條所規定的聽證。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成立,撤銷被上訴合議庭裁判。
      - 中級法院應該審理該司法上訴中提起的其他所有理由,如果沒有其他相關妨礙。
      - 無須繳納訴訟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0/2004 29/2004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在駕駛中觸犯的過失犯罪
      - 徒刑的暫緩執行(緩刑)
      - 裁判之對立

      摘要

      只有在對事實情況核心相同的同一法律問題採取相反的解決辦法時,才被視為存在合議庭裁判之間的互相對立。
      當作為裁定依據的事實架構不同時,法院在其中一個合議庭裁判裡決定暫緩執行徒刑而在另一合議庭裁判作出相反的決定時,兩個合議庭裁判之間不存在互相對立。

      決定

      拒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0/2004 37/2004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罪

      摘要

      不法資產或物品轉換罪的(或者清洗黑錢)行為人可以是實施上游犯罪或主犯罪及產生該資產或物品的同一個人。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請求部份成立,撤銷被上訴裁判中關於判處上訴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澳門幣133,809元的部份,維持該裁判的其它部份。
      - 由於上訴人部分敗訴,判處其支付六(6)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朱健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0/2004 35/2004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理據中不可補正之矛盾
      - 少量大麻

      摘要

      理據中不可補正的矛盾是指事實部分的證明理據中的矛盾,以及已獲認定的事實中存在的矛盾,或者在已獲認定的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必須表現為不可補正或克服的,也就是說,不能用被上訴裁判的整個內容和一般經驗規則予以克服的。
      凡是在未獲許可及不是供自己吸食的情形下,無論以任何名義或者將毒品單純簡單地讓予或者提供給他人的犯罪行為人,將被按照販賣毒品罪處罰(第5/91/M法令第8條第1款),犯罪行為人和接受者之間對獲取毒品的費用的分擔並不重要。
      個人三日內所需的大麻吸食量規定為6至8克。

      決定

      拒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