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08 28/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裁判無效

      摘要

      在庭審中證實了新的事實,如果沒有根據該事實判處被告有罪,就不會引致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b項規定的裁判無效。

      決定

      拒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08 35/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逾時
      - 合理障礙
      - 檢察院的正當性和訴之利益
      - 勒索罪
      - 共同正犯
      - 從犯
      - 結論性事實
      - 合議庭的回答視為不存在

      摘要

      一、對由被羈押的被告提起之上訴而言,如該被告已獲任命辯護人,則被羈押不構成妨礙按時作出行為的合理障礙。

      二、即使檢察院在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時,曾在對上訴理由陳述的回應中支持初級法院對某一被告的判罪,檢察院在純粹以該被告的利益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並請求判其無罪時,也具有上訴的正當性和訴訟之利益。

      三、以共同正犯進行的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為達到某一結果的共同決定,以及同樣是共同進行的實施犯罪行為。

      四、對於共同犯罪,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並非必須每個行為人參與所有(實施犯罪的)行為,只需要每一行為人的行動構成犯罪整體的部份,以及結果是每一行為人所想要的,即使僅屬於或然故意的形式亦然。

      五、從犯的故意不但以從犯本身的行為為標的,而是構成主要事實的那些從犯本身行為,而主要事實同樣是從犯意圖的標的。

      六、只是證明一名被告保存了一份由其他被告從被害人勒索得來的文件,沒有證明任何其他參與,甚至不知道其他被告的行為,他不能以共同正犯甚至從犯被裁定觸犯勒索罪。

      七、合議庭對結論性事實的答覆視為不存在(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補充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49條第4款)。

      八、“與其他被告共同合力作出行為”或“各被告透過威脅及剝奪自由的手段,強迫受害人向他們或第三人交出金錢利益”的表述屬結論性事實。

      決定

      A) 不審理由被告丙和甲提起的上訴;

      B) 裁定檢察院的上訴勝訴,並裁定對甲觸犯《刑法典》第215條第1款和第2款a)項規定和處罰的勒索罪的控訴不成立。
      立即釋放被告甲。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和甲承擔,當中包括司法費3個計算單位及其辯護人的代理費各被告1000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08 26/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異議的申請人的權利與查封的相容性

      摘要

      除占有以外,為了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2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權利與實施扣押或交付財產的司法行為或該行為的範圍的相容性,毋需考慮對該權利標的之物的占有,也不要求該權利具物權性質。

      決定

      - 首三名上訴人(異議的申請人)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裁定異議成立及命令解除在(第CV1-98-0001-CAO-A號)執行卷宗第123頁命令的查封;
      - 不審理第四上訴人提起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9/2008 23/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終審法院的權力
      -《民事訴訟法典》第650條和第651條

      摘要

      終審法院不但在《民事訴訟法典》第650條和第651條規定的條件下,而且當被上訴之裁判的決定立足之依據為對在第一審法院所確定之事實事宜的審理,終審法院因被上訴之裁判錯誤解釋及/或錯誤適用法律規範而撤銷被上訴裁判中的該部份審判,但即使該院對不作為上訴標的的事實事宜不具審理權時,均可以命令中級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

      決定

      - 不批准請求。
      - 由眾被申請人承擔訴訟費用,司法費訂為7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備註 :對第23/2008號案於2008年7月23日所作的合議庭裁判提出無效爭辯。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9/2008 29/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上訴

      摘要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的違反──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也不存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 拒絕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規定,因被拒絕上訴而支付3個計算單位。
      - 訂定貳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辯護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