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備註 :第13/2007號案、第14/2007號案及第16/2007號已合併至本案進行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判決之無效.辯論原則.出其不意決定.程序無效.行政法規合法性之附帶審理.合議庭裁判之無效.過度審理.法令.行政法規.以行政法規修改和撤銷法令.受限制權力和自由裁量權.在行使受限制權力過程中所作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保安部隊警官.年資獎金
一、針對《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第3款所提到的遺漏而提出質疑的訴訟途徑不是對判決提起上訴,而是在含有所提到之遺漏的案件中提出程序無效的聲明異議,該判決就眾當事人沒有機會發表意見的法律問題作出決定。
二、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決定所使用的訴訟形式。
三、在對行政行為所提起的司法上訴中,法官可以根據法規位階原則,基於其本身之主動,對一個行政法規的合法性作出附帶性審理。
四、依職權審理了處以撤銷性處罰的行政行為的瑕疵的合議庭裁判因其過度審理而無效。
五、如果一項司法決定本身承認行政行為之含意就是根據法令和所適用之法律要作出的,而且該法令中用於解決個案之規範沒有被有關之行政法規所修改,則該司法決定不能以行政法規修改法令屬非法為理據而撤銷行政行為。
六、如果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利害關係人不具有其所主張之權利,根據在行使限制性權力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利用原則──據此原則,儘管確認有違反法律的瑕疵,如果行政決定之含義就是正確之法律所要求的,則不應將行政行為宣告為無效──即使行政行為適用法律不正確或援引了不適用的法律規範或法規,也應駁回司法上訴。
七、在完成培訓課程之後自被委任為副警司或副一等消防區長開始,保安部隊之警官才享有年資獎金的權利。
(一) 宣告被上訴之裁判中有關認為行政行為不可以修改收取年資獎金日期的部分(三. 決定之法律理據,3.)無效;
(二) 撤銷被上訴裁判的其他部分;
(三) 因此,駁回眾司法上訴。
兩審中的個體訴訟費由司法上訴的上訴人負責,其中司法上訴的司法費訂為6個計算單位,司法裁判上訴的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職業代理費:1/4司法費。
- 行政法規
- 處罰的行為
如果行政行為並非依據一項非法的行政法規,而是依據先前的利害關係人不但沒有提出疑議,且自願遵守並支付了罰款的一個處罰行為,同時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是利害關係人的行為,那麼法院就不能以行政行為立足於非法行政法規為理據而撤銷該行為。
撤銷被上訴之裁判,如沒有其他阻礙性原因的話,中級法院應當審理司法上訴之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
- 加重協助他人偷渡罪
- 禁止進入特區命令的有效性
- 證據審查
- 從犯
- 量刑
非本地居民在被禁止入境期間內入境,視為非法入境。
正犯和從犯的區別在於,正犯是直接參與了犯罪事實的實施,而從犯只是在物質或精神上對犯罪提供協助。
拒絕兩上訴。
– 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在勞動訴訟的適用
在勞動訴訟可以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的規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從而撤銷中級法院制作裁判書法官裁定上訴為被棄置的決定,應作出新的決定視有關上訴在法定期間內提起。
–勞動訴訟
–當上訴之標的為重新評審被錄制之證據時,提交上訴陳述之附加期間
–民事訴訟補充適用於勞動訴訟
《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補充適用於勞動訴訟。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決定,應當認定有關之上訴適時提出。
無論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