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1/2010 31/201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過度審理
      - 替代被上訴法院

      摘要

      如上訴所針對之法院並無審理某些問題,尤其是由於認為該等問題受到有關爭議之解決結果影響而無須審理,但中級法院認為上訴理由成立且審理該等問題並無任何障礙者,只要其具備必需資料,得於廢止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之同一合議庭裁判中審理該等問題,否則將導致忽略審理。

      決定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1/2010 52/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訴訟標的
      -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未滿18歲年齡
      - 量刑

      摘要

      一、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對一恰當的法律決定而言,獲認定的事實顯得不充分。當法院沒有查明為案件做出正確裁判必不可少的事實事宜,而該等事實事宜本應由法院在控訴書和辯護狀界定的訴訟標的範圍內進行調查時,即出現此一瑕疵,但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規定。

      二、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由說明中、以及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

      三、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無法接受的結論、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在審查證據時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讓一般留意的人發現。

      四、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提到的其中一種瑕疵,只會在有關瑕疵導致不能對案件作出裁判時,才會將案件發還重審。

      五、罪過或預防犯罪要求的明顯減輕是刑罰特別減輕的實質前提,為此,事發時未滿18歲年齡本身不構成那項減輕的依據。

      六、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 駁回所有上訴。
      - 判決各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司法費訂定為3個計算單位。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第三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10 29/201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足球體育糾紛
      - 忽略仲裁庭

      摘要

      作為一般原則,在國際足球協會、澳門足球總會、該會會員及其球員等之間的糾紛,應在普通法院以外通過仲裁手段解決,且可能上訴至體育仲裁法庭,但須首先窮盡球會內部所有解決機制。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從而駁回針對澳門足球總會的起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10 54/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關於民事賠償請求裁判的可上訴性

      摘要

      對裁判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的部份,如果被質疑的決定對上訴人不利的金額等於或少於被上訴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一半,則不能對該決定提起上訴。

      決定

      不接納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10 59/201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毒品
      - 販毒罪

      摘要

      - 如上訴人因指使他人將海洛英帶入澳門並為此給予其金錢,而觸犯販毒罪被判刑,僅辯稱指控上訴人犯罪的三名證人不可信及在上訴人身上並沒有搜獲任何毒品,這並不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因駁回上訴而須支付3個計算單位。
      - 訂定1,000.00(壹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