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被假扣押不動產的租賃
作為保障債權人的債權獲得履行,免受債務人的財產消失的風險影響的手段,假扣押剝奪了假扣押的被申請人對財產的用益權,並且使處分相應權利的行為變成相對不產生效力。
假扣押的被申請人對被假扣押的不動產訂立的租賃不能對抗假扣押的申請人。
被假扣押的財產應由受寄人管理,而不是由假扣押的被申請人管理。
裁定上訴敗訴。
– 對甲基苯丙胺吸服者的檢驗
– 審查證據時的明顯錯誤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甲基苯丙胺在人體內代謝後可轉化成苯丙胺和其他化學物質。
僅憑尿液篩查檢驗顯示苯丙胺為陽性並不能排除被檢驗者在尿檢前的一段時間內服用過甲基苯丙胺的可能。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發還案件予第一審法院重新進行審判,以便查明在上訴人住所搜獲的藥丸的用途,並對其被指控的販毒罪作相應的判定。
– 向終審法院提起刑事上訴的可能性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如果有關的每一項罪行不能被判處高於8年的徒刑,則不能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不審理關於為賭博之高利貸罪和毀損罪部份的上訴,並拒絕上訴的其餘部份。
– 詐騙
– 生活方式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上訴
一、證據證明被告“以詐騙為生活方式”就滿足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b)項規定和處罰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的違反──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也不存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不對涉及受害人丙的罪行的上訴進行審理,而對其他上訴,因理據明顯不成立而予以拒絕。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司法費訂定為5個計算單位,還要因拒絕上訴而負擔5個計算單位。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上訴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的違反──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也不存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因理由明顯不成立而拒絕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司法費訂為5個計算單位,同時還因被拒絕上訴而支付5個計算單位。
訂定1.000,00澳門元(壹仟澳門元)的代理費予第一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