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6/2008 19/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 因果關係
      - 事實事宜
      - 非財產性損失
      - 將來之損失

      摘要

      一、在非合同民事責任上,於事實和損害之間確立因果關係屬於事實事宜,對此,在刑事訴訟中,作為第三審級的終審法院沒有審理權。

      二、可予以補償的非財產性損失是那些基於其嚴重性,值得給予法律保障的損失,而賠償之金額則由法院按衡平原則予以訂定。

      三、受害人因交通意外需作手術而欠醫院的、還沒有實際支付的款項構成可預見的將來之損失,負有意外責任的保險公司應被判處向受害人作出支付。

      決定

      駁回上訴。

      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3條和第17條第2款規定,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6/2008 18/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審理對宣告破產異議的管轄權
      – 提出因沒以合議庭審判而導致的無管轄權

      摘要

      在不妨礙依據訴訟法律無須合議庭參與的情況下,合議庭具管轄權審判在利益值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民事訴訟中的事實問題。

      對利益值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特別宣告之訴,當法律規定適用通常宣告程序的步驟,或明確規定進行辯論審判聽證時,就有可能需要合議庭參與。

      沒有合議庭參與所導致的缺乏管轄權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147條第1款和第549條第3款規定的無效,且應根據該法典第151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

      決定

      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6/2008 17/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免除債務
      - 收訖
      - 債務不存在的承認
      - 和解
      - 勞動合同

      摘要

      一、免除債務是指一般所謂的債務寬免。

      二、收訖(或在金錢債務情況中,收據)是指由債權人於文件內作出的已經收取了債務的聲明。

      三、債務不存在的承認是一項法律行為,透過該行為,可能之債權人向另一方作出具約束力的、債務不存在的聲明。

      四、如果通過承認,債權人得到一項給付,則債務不存之承認可以作為和解的要素;但如沒有任何可以交換,則該承認不屬於和解之要素,只是一項單方承認或單方確定合同,由於沒有相互之給付而不同於和解。

      五、在終結勞動關係後,勞動合同之債權的免除是可能的。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以便維持第一審的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無論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6/2008 14/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免除債務
      - 收訖
      - 債務不存在的承認
      - 和解
      - 勞動合同

      摘要

      一、免除債務是指一般所謂的債務寬免。

      二、收訖(或在金錢債務情況中,收據)是指由債權人於文件內作出的已經收取了債務的聲明。

      三、債務不存在的承認是一項法律行為,透過該行為,可能之債權人向另一方作出具約束力的、債務不存在的聲明。

      四、如果通過承認,債權人得到一項給付,則債務不存之承認可以作為和解的要素;但如沒有任何可以交換,則該承認不屬於和解之要素,只是一項單方承認或單方確定合同,由於沒有相互之給付而不同於和解。

      五、在終結勞動關係後,勞動合同之債權的免除是可能的。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以便維持第一審的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無論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6/2008 16/2008 管轄權的衝突
    • 主題

      – 審理涉及分發問題的管轄權

      摘要

      高級法院院長和初級法院輪值法官,作為法官——分發者,在分發方面的權限包括主持分發以及對在此行為中提出的、與分發有關的問題作出決定。

      案件分發後,就應由制作裁判書法官或負責案卷的法官審理所有在案中提出的問題,包括與沒有進行分發或分發不當有關的問題,例如案件分發類別的錯誤。

      決定

      本案應由中級法院以民事及勞動上訴類重新分發。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