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08 27/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免除債務
      - 收訖
      - 債務不存在的承認
      - 和解
      - 勞動合同

      摘要

      一、免除債務是指一般所謂的債務寬免。

      二、收訖(或在金錢債務情況中,收據)是指由債權人於文件內作出的已經收取了債務的聲明。

      三、債務不存在的承認是一項法律行為,透過該行為,可能之債權人向另一方作出具約束力的、債務不存在的聲明。

      四、如果通過承認,債權人得到一項給付,則債務不存之承認可以作為和解的要素;但如沒有任何可以交換,則該承認不屬於和解之要素,只是一項單方承認或單方確定合同,由於沒有相互之給付而不同於和解。

      五、在終結勞動關係後,勞動合同之債權的免除是可能的。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以便維持第一審的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無論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08 23/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訴訟保全程序
      - 事實事宜
      - 遲延之風險
      - 主訴訟失去效用

      摘要

      一、要想知道,一項或多項事實是否構成對權利造成嚴重且難以彌補之損害的恐懼,即所謂遲延之風險(《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的問題屬於事實事宜之結論。

      二、當一項權利只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予以行使時,一項使主訴訟失去效用的事實將徹底地損害了希望透過該訴訟予以確認的權利,因此,為著《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和第332條第1款之效力,這一事實構成對同一權利嚴重且難以彌補的損害。

      決定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決定中級法院由相同之法官在新的審理中,考慮了其所提出且剩下的理據以及終審法院對《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及第332條第1款所作的解釋後,決定是撤銷還是維持被上訴之決定,以及如有需要,應對在上訴中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審理。

      無論在本審級還是前一審級,訴訟費以1/3和2/3的比例分別由上訴人和第1及第2被上訴人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08 21/200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筆誤
      - 權限

      摘要

      如果上訴人對行政行為之行為人提出司法上訴而對該行為之行為人的權限沒有提出任何問題,則錯誤援用授權予行政行為人的行政命令不具重要性。

      決定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其中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8 15/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對喪失生命權的賠償
      - 對非財產損害的賠償
      - 對被害人喪失未來收入的賠償
      - 對醫療費用的賠償

      摘要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被害人死亡後,由於法律人格隨著當事人死亡而終止,他不能以所失之利益的名義取得假設他在生時工作所取得的報酬。

      法律只是通過民法典第488條第3款的規定,保證那些可要求受害人扶養的人,或由受害人因履行自然債務而扶養之人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

      當證明了導致傷人的交通意外的責任人的過失後,如果被害人沒有支付醫療費用,甲必須根據保險條款,直接向醫院支付或通過向受害人賠償間接作出支付。

      決定

      裁定甲提起的上訴部份勝訴,及駁回附帶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8 26/2007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因濫用權利不能提出形式瑕疵
      – 出爾反爾
      – 不當得利

      摘要

      那些造成形式無效,又提出這個無效的人,由於抵觸了善意原則,所以他作出的行為屬非法。

      只要在具體個案中,有關的情況顯示善意原則和社會的普遍認知受到嚴重的侵害,可以根據濫用權利排除關於形式的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對濫用權利行為的制裁,形式上無效的行為變成有效。

      以財政困難為由拒絕把口頭協議改為書面形式的承諾買方,在四年裏一直支付定金和延期利息,再四年之後又向對方表示仍有興趣履行協議,隨後以違反法定形式為由提出協議無效,其行為屬濫用權利。

      因濫用權利而不能提出無效實際上就是一種強制確認無效法律行為的普遍形式。

      決定

      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