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裁判無效
– 自由裁量權
– 技術分析的可審查性
不應把裁判缺乏理由說明與上訴人作為反對基礎的理由說明貧乏、不足或表現為審判錯誤的理由說明法律錯誤相混淆,只有完全缺乏理由說明才會導致裁判無效。
在司法上訴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優劣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除非在行使時出現明顯錯誤、完全不合理或明顯違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上訴敗訴。
– 以供款領取房屋津貼的條件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房屋津貼原則上是用於補貼有關人員在租住房屋方面的開支。
以自置房屋抵押取得銀行貸款,如果有關款項是用於購置該房屋,則可根據分期供款的情況申領房屋津貼。如果有關款項是用於其他目的,則不符合發放房屋津貼的條件。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維持被質疑的行為。
– 起訴狀不當
– 請求含糊不清
– 缺乏訴因
– 重複訴訟
請求含糊不清是指不能知悉原告欲通過訴訟取得甚麼司法措施。
只要能夠理解和確定原告的請求,尤其是借助於起訴狀的內容,儘管所使用的語言有缺陷、表達原告的想法不充分或對請求的法律定性不恰當,也不一定視請求為含糊不清。
面對合併提出的多項請求,應針對每一項請求本身判斷是否存在重複訴訟。如果在其中一個訴訟中沒有提出另一個訴訟的全部請求,這並不重要。
裁定上訴部份勝訴,須把案件發還第一審法院以便根據本裁判作出新的決定。
– 關於家庭津貼的年齡上限
關於就子女發放家庭津貼的條件,《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06條第6款b項規定的“年齡介乎18歲至21歲”應理解為18歲至滿21歲止。
上訴敗訴。
– 調查不充分
– 法律上之恢復權利
– 自由裁量權
– 適度原則
不能簡單地把法律上之恢復權利的規定適用於入境、逗留和居留許可的制度。
在司法上訴中,如果被質疑的行為是以自由裁量權作出,則只有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或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時,法院才可以對此類行為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對於第4/2003號法律的規定,實施犯罪和被刑事判罪之後經過的時間不是特別重要。
在立法者的眼中,之前的刑事判罪,以及可以構成拒絕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原因的已經實施或準備實施任何罪行的強烈跡象(第4/2003號法律第4條第2款d項),對特區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必然是一個警號。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