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5/2007 15/2007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新問題
      - 保全措施形式之審理
      - 有關權利確有可能存在

      摘要

      上訴是對司法裁判提起質疑的手段,其範圍受到這些裁判內容的限定,因此它們不是要對新的事宜作出裁判,但裁判未轉為確定時依職權審理的情況除外。
      法官可以對選擇保全措施時出現的錯誤進行審理,頒布更加適當的保全措施,而不是解除所申請的措施。
      只有在證明確實可能存在有關權利,而且有充分理由恐防該權利受侵害時才可宣布採取保全措施。

      決定

      裁定上訴人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07 20/200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法律事宜和事實事宜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非合同民事責任
      –損害
      –長期無能力
      –收入能力的喪失
      –因收入能力之喪失而獲賠償的計算
      –衡平原則

      摘要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中,當終審法院作為第三審級時,僅審理法律上的事宜,而不對事實事宜進行審理,但違反要求以某一特定類別的證據證明某事實存在的明確法律規定,或違反訂定某一證據之證明力的明確法律規定,或者被上訴的法院在行使其權力時違反任何法律規定者不在此限,以及屬《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及3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因長期部分或全部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是可賠償的,即使受害人仍保持受傷前所獲取的薪酬亦然。

      三、在計算因部分長期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而給予之賠償時,法院應當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根據該法典第560條第6款規定,適用衡平原則。

      決定

      駁回上訴。
      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7條第2款的規定,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4/2007 11/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嗣後出現司法上訴屬無用的情況
      - 併合的損害賠償請求

      摘要

      司法上訴之目的在於撤銷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或宣告其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旨在有效重建被違反的法律秩序和回復原會出現之狀況。
      在無法回復原會出現之狀況的情況下,私人受到的損失將通過《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1款b項規定的併合的損害賠償請求得以賠償。
      《行政訴訟法典》第87條規定的情況不是唯獨幾種導致《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項規定的因嗣後出現訴訟屬不可能或無用之情況而終止司法上訴程序的情況。
      當已經不可能回復原會出現之狀況,又沒有一併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就存在嗣後出現司法上訴的訴訟屬無用的情況。
      如果執行的不可能源於司法上訴本身的性質,即不可能把司法上訴過程中已經審理了的狀況回復到原會出現之狀況,原則上不能採用《行政訴訟法典》第184條第4款規定的執行程序本身定出賠償金額的機制。

      決定

      駁回對司法裁判提起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3/2007 1/200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刑罰的特別減輕
      –年齡低於18歲

      摘要

      行為人之罪過或預防要求的明顯減輕構成了刑罰特別減輕的實質要件,因此,光是在作出行為時年齡低於18歲並不構成該減輕的理據。

      決定

      拒絕被告們所提出的上訴。
      訴訟費用由兩名上訴人承擔,其中司法費定為4個計算單位。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判處兩名上訴人各繳付壹仟伍百澳門元。
      被告甲之辯護人的服務費用定為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07 12/2007 人身保護令
    • 主題

      – 移交逃犯
      – 與內地刑事司法協助法律制度
      – 人身保護令

      摘要

      把刑事犯罪的逃犯移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機關的事宜須受特別法律規範。

      現時並沒有區際法律或本地法律規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移交逃犯的事宜。

      即使是為了執行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的紅色通緝令,在沒有可適用的專門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包括檢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內的任何公共機關均不能以把國際刑警通緝的人士移交作為請求方的內地為目的拘留該人士。

      決定

      批准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