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不法販毒罪
- 向為數眾多的人販毒
- 量刑
為了能認定販毒行為是面向為數眾多的人,獲查明的事實必須能顯示有關行為是針對相當數量的人作出。
如果僅證明了向四名人士三次出售毒品,當中有一次售賣是透過另一名人士進行,則不能說是面向為數眾多的人。
裁定上訴勝訴,改為裁定上訴人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不法販毒罪,判處9年徒刑。
- 上訴期間的開始計算
把裁判內容通知辯護人就滿足了開始計算提起上訴期間的法定條件,正如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所規定的。
上訴不被接納。
- 司法上訴中起訴的正當性
- 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祖父為其未成年的孫兒申請居留許可,且獲行政機關接受這樣的申請,在質疑宣告該居留許可失效的司法上訴中可接受其擁有起訴的正當性,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在案中代表他們。
不論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即使形式上沒有告知行政程序的展開,利害關係人仍可實現獲聽證的權利。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命令把案件發還中級法院,以便在沒有其他因素妨礙的情況下,審理司法上訴中的其他理據。
- 紀律責任的依據
- 不能維持法律和職務上的聯繫
- 減輕情節
- 適度原則
應由行政機關審查是否滿足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1款規定的不能維持法律和職務上的聯繫的一般條款,為此,行政機關擁有很大的自由度,通過對未來的判斷來衡量,當然仍需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如公正和適度原則。
刑事程序和紀律程序互相獨立,各自追求不同的法律利益。即使已在刑事程序接受審判及被處以相當且屬不同類型的刑罰,也不會免除行為人倘需負上的紀律責任。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中止行政行為效力
- 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在本中止行為效力的程序中,應把行為視為既定事實,以便審查中止具有某一內容的行為的效力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要件。
因此,在中止行為效力的程序中不審查有關行為的瑕疵。
命令清拆在一大廈阻塞疏散通道以及佔用天台,使其不能在火災時成為避火層的建造物,是為了恢復保障大廈住客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公共利益。
中止執行這樣的清拆令使上述公共利益處於重大危機中。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