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1/2008 49/200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享受特別假的制度
      – 享受的起始和終結

      摘要

      特別假應在特區以外享受,為期連續三十天,並最多可與二十二個工作天的年假合併享受。

      如果有利害關係的公務員在離開澳門享受特別假之後,在被批准享受特別假期間結束之前返回特區,特別假的享受即結束並應該返回部門報到。

      決定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被上訴人的擴大上訴敗訴,並因此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1/2008 27/2007 勞動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對事實事宜所作決定的可審查性

      摘要

      在第三審上訴審判中,除訴訟法律相反規定外,終審法院原則上只審理法律問題。

      對被上訴法院確定的事實,終審法院確定性地適用法律制度,僅當被上訴法院違反了要求通過某類證據來證明事實的存在,或訂定某種證據證明力的法律明文規定時,才可以改變該法院對事實事宜的決定。

      以及當事實不充分或關於事實的決定存在矛盾時,可以撤銷被上訴的決定和命令被上訴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界定對疑問點的回答是否存在不足、含糊不清、矛盾或甚至不能被理解屬事實問題。

      決定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10/2008 44/2008 管轄權及審判權的衝突
    • 主題

      - 上訴上呈的錯誤
      - 分開上呈
      - 分發
      - 中級法院院長
      - 裁判書製作法官

      摘要

      一、在案件的分發上,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院長擁有與一審法院的法官按照十五天的輪值期主持分發卷宗完全相同的權利。
      二、在刑事訴訟程序,根據經《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19條第1款b項及第624條的規定,裁判書製作法官有權更正為上訴上呈所定之制度:如上訴原應連同本案卷宗上呈,但已分開上呈者,須要求將本案卷宗上呈,以便將已上呈之上訴卷宗附入本案卷宗;如上訴原應分開上呈,但已連同本案卷宗上呈者,裁判書製作法官應將上訴卷宗分開。
      三、中級法院院長無權以有關上訴上呈制度有誤為理由拒絕分發上訴案,而將其併入另一待決的上訴案件。

      決定

      - 裁定分發就對被告採取羈押強制措施之批示提出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0/2008 34/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土地
      - 時效取得
      -《基本法》第7條和第128條
      - 天主教會
      - 第31207號法令第56條

      摘要

      一、如為證明《海外傳教機構章程》在澳門公佈之日對有關房地產之占有及請求承認其對有關房地產之所有權的訴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提起,《基本法》第7條禁止承認那些構成澳門教區的天主教宗教組織依據在1952年6月28日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1941年4月5日第31207號法令核准的《海外傳教機構章程》對以其名義擁有的房地產的所有權。

      二、《基本法》第128條承認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保護其原有財產權益與同一法律第7條沒有矛盾。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08 33/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量刑
      – 適度原則

      摘要

      對於持有淨重為6.33克的氯胺胴而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規定的販毒罪,9年監禁和3萬澳門元罰金不是過度的。

      決定

      拒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