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備註 :第9/2007號案、第17/2007號案、第18/2007號案及第19/2007號案已合併至本案進行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辯論原則
– 提出程序無效的途徑
– 形式合適原則
– 法律規範位階原則
– 對法規合法性的審查
– 過度審理
– 行政行為利用原則
– 給予年資獎金的條件
當法院主動提出須審查適用規範的合法性時,應確保辯論原則得到實現。
對訴訟程序的無效,當事人應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148條和第151條,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而不是以上訴的形式提出。
訴訟形式視原告的請求而定。
法院在審判時只服從法律,因此,如果法院在審判時認為,案件原應適用的規範違反了比它位階高的規範時,法院應適用位階高的,或其他合法的規範,而不能適用位階較低、屬違法的規範。
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在任何類型的訴訟程序、任何審級、任何訴訟階段,只要仍可對案件行使審判權,法院都可以在適用法規時,主動或應請求審查該法規的有效性,特別是有否違反比它位階高的法規。
如果認為存在這種瑕疵,法院就不能適用原應適用的、但被視為違法的法規,改為適用其他合法的規範,以便在原告的請求範圍內對案件作出判決。
這裏所說的一個規範是否違反高位階法規的判斷只是裁判理據的組成部份,不是裁判的決定內容。即法院不能以此判斷而作出某規範違法的具普遍約束力的判決,有關判斷只在本身案件中有效,對其他案件,以至其他法院均不產生任何效力,被認為違法的規範也不會因此而失效。
在司法上訴中,對導致行為可被撤銷的瑕疵,法院只能應請求審理。
根據行政行為利用原則,針對行政機關受法律限定的權力,如果可以肯定行政機關在執行司法上訴的撤銷性裁判時,必然會作出一個與要被撤銷行為內容完全一樣的行為時,則應否定有關瑕疵的撤銷效力,即不撤銷包含此瑕疵的行為。
對於不是保留原有公職人員身份進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就讀的學員,必須在合格完成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後,才可進入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的高級職程編制,取得公職人員的身份。只有從這一刻起才開始計算為取得年資獎金的服務時間。
裁定各上訴勝訴,因此:
1. 宣告各被上訴裁判中有關認為行政行為不可以修改收取年資獎金日期的部份(三、裁判的法律依據,第3點)無效;
2. 撤銷各被上訴裁判的其他部份;
3. 從而駁回各司法上訴。
–勞動訴訟
–當上訴之標的為重新評審被錄制之證據時,提交上訴陳述之附加期間
–民事訴訟補充適用於勞動訴訟
《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補充適用於勞動訴訟。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決定,應當認定有關之上訴適時提出。
無論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勞動訴訟
–當上訴之標的為重新評審被錄制之證據時,提交上訴陳述之附加期間
–民事訴訟補充適用於勞動訴訟
《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補充適用於勞動訴訟。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決定,應當認定有關之上訴適時提出。
無論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 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在勞動訴訟的適用
在勞動訴訟可以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的規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從而撤銷中級法院制作裁判書法官裁定上訴為被棄置的決定,應作出新的決定視有關上訴在法定期間內提起。
- 加重協助他人偷渡罪
- 禁止進入特區命令的有效性
- 證據審查
- 從犯
- 量刑
非本地居民在被禁止入境期間內入境,視為非法入境。
正犯和從犯的區別在於,正犯是直接參與了犯罪事實的實施,而從犯只是在物質或精神上對犯罪提供協助。
拒絕兩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