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備註 :對第23/2008號案於2008年7月23日所作的合議庭裁判提出無效爭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異議的申請人的權利與查封的相容性
除占有以外,為了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2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權利與實施扣押或交付財產的司法行為或該行為的範圍的相容性,毋需考慮對該權利標的之物的占有,也不要求該權利具物權性質。
- 首三名上訴人(異議的申請人)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裁定異議成立及命令解除在(第CV1-98-0001-CAO-A號)執行卷宗第123頁命令的查封;
- 不審理第四上訴人提起的上訴。
- 終審法院的權力
-《民事訴訟法典》第650條和第651條
終審法院不但在《民事訴訟法典》第650條和第651條規定的條件下,而且當被上訴之裁判的決定立足之依據為對在第一審法院所確定之事實事宜的審理,終審法院因被上訴之裁判錯誤解釋及/或錯誤適用法律規範而撤銷被上訴裁判中的該部份審判,但即使該院對不作為上訴標的的事實事宜不具審理權時,均可以命令中級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
- 不批准請求。
- 由眾被申請人承擔訴訟費用,司法費訂為7個計算單位。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上訴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的違反──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也不存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拒絕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規定,因被拒絕上訴而支付3個計算單位。
- 訂定貳仟澳門元代理費予被告之辯護人。
– 中止執行法人決議
– 重大損害
– 惡意訴訟
公司上市後,由於獲注入資金,提高了取得更多利潤的能力,並直接反映在股東收取的股息的價值上,所以,原有股東股份比例的減少不是必然對應着他們收取的股息的減少。
對中級法院就要求判處惡意訴訟的請求首次作出審理並駁回的決定,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1款的一般規定提起上訴。
裁定兩上訴均敗訴。
–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
如果行為人作出顯示其真誠悔悟的行為,特別是彌補所造成的損害,可以特別減輕刑罰,但不是必然的。
裁定拒絕各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