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08 15/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對喪失生命權的賠償
      - 對非財產損害的賠償
      - 對被害人喪失未來收入的賠償
      - 對醫療費用的賠償

      摘要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被害人死亡後,由於法律人格隨著當事人死亡而終止,他不能以所失之利益的名義取得假設他在生時工作所取得的報酬。

      法律只是通過民法典第488條第3款的規定,保證那些可要求受害人扶養的人,或由受害人因履行自然債務而扶養之人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

      當證明了導致傷人的交通意外的責任人的過失後,如果被害人沒有支付醫療費用,甲必須根據保險條款,直接向醫院支付或通過向受害人賠償間接作出支付。

      決定

      裁定甲提起的上訴部份勝訴,及駁回附帶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08 22/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審理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摘要

      當從某一事實中得出一個不能接受的結論、違反關於限制性證據或表列證據之價值的相關規則、或在分析證據中違反了經驗法則或程序規則時,就存在審理證據上的明顯錯誤。必須是一項夸張的錯誤,其形式是如此地明顯以致於一般留意的人不可能不知道。

      決定

      拒絕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規定,因拒絕上訴而支付3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6/2008 18/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審理對宣告破產異議的管轄權
      – 提出因沒以合議庭審判而導致的無管轄權

      摘要

      在不妨礙依據訴訟法律無須合議庭參與的情況下,合議庭具管轄權審判在利益值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民事訴訟中的事實問題。

      對利益值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特別宣告之訴,當法律規定適用通常宣告程序的步驟,或明確規定進行辯論審判聽證時,就有可能需要合議庭參與。

      沒有合議庭參與所導致的缺乏管轄權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147條第1款和第549條第3款規定的無效,且應根據該法典第151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

      決定

      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6/2008 19/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 因果關係
      - 事實事宜
      - 非財產性損失
      - 將來之損失

      摘要

      一、在非合同民事責任上,於事實和損害之間確立因果關係屬於事實事宜,對此,在刑事訴訟中,作為第三審級的終審法院沒有審理權。

      二、可予以補償的非財產性損失是那些基於其嚴重性,值得給予法律保障的損失,而賠償之金額則由法院按衡平原則予以訂定。

      三、受害人因交通意外需作手術而欠醫院的、還沒有實際支付的款項構成可預見的將來之損失,負有意外責任的保險公司應被判處向受害人作出支付。

      決定

      駁回上訴。

      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3條和第17條第2款規定,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6/2008 14/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免除債務
      - 收訖
      - 債務不存在的承認
      - 和解
      - 勞動合同

      摘要

      一、免除債務是指一般所謂的債務寬免。

      二、收訖(或在金錢債務情況中,收據)是指由債權人於文件內作出的已經收取了債務的聲明。

      三、債務不存在的承認是一項法律行為,透過該行為,可能之債權人向另一方作出具約束力的、債務不存在的聲明。

      四、如果通過承認,債權人得到一項給付,則債務不存之承認可以作為和解的要素;但如沒有任何可以交換,則該承認不屬於和解之要素,只是一項單方承認或單方確定合同,由於沒有相互之給付而不同於和解。

      五、在終結勞動關係後,勞動合同之債權的免除是可能的。

      決定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以便維持第一審的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無論在本院還是在中級法院,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