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2/2021 192/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請求以租賃制度批出土地
      (默示)駁回
      行政法原則

      摘要

      一、如果行政當局與私人之間“交換”的標的只是“兩間房屋”,那麼很明顯,私人並不擁有任何以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獲得租賃批給其(按約定之交換)所取得之房屋所在之土地的任何“權利”。
      二、因此,(默示)駁回上述批給請求並不導致行政當局違反任何行政法原則。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2/2021 191/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土地權利的交換”
      《土地法》
      宣告程序消滅
      公共利益

      摘要

      一、《土地法》第86條規定了行政當局和私人實體之間的土地權利的交換須符合“成比例原則”(及“合理性原則”)。
      二、考慮到計劃交換的土地的“面積”和“價值”,在已認定有關交換不符合“成比例原則”(及“合理性原則”)的情況下,行使被限定權力以及為保護公共利益而宣告旨在實現有關土地交換的行政程序消滅的行政決定並無不妥。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1/2021 201/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程序
      - 撤職與強迫退休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無論是強迫退休處分還是撤職處分均可適用於因違紀而導致職務關係不能維持的情況,原則上來說,職務關係不能維持是科處強迫退休處分和撤職處分的一般前提。
      二、立法者列舉了一般科處強迫退休及撤職處分的各種情況(《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38條第2款),在這些情況下,行政當局可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
      三、此外,立法者還分別於第239條及第240條專門就強迫退休及撤職處分作出了特別規定,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應對違紀人員科處強迫退休處分或撤職處分。
      四、綜合考慮第238條及第240條的相關規定,應該說第240條並非科處撤職處分的唯一法律依據。或者說,並非僅在第240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科處撤職處分。
      五、第240條僅規定了應該撤職的情況,除這些情況外,如行政當局認為利害關係人因違紀而引致職務關係不能維持,尤其是出現第238條第2款a項、b項、d項、h項、m項及n項所規定的情況,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嚴重性而科處撤職處分。換言之,在該等情況下,可以選擇科處撤職處分或強迫退休處分。
      六、如果可以對違紀行為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時,即使軍事化人員具有超過15年的服務時間,行政當局也並非必須對其科處強迫退休處分。行政當局所不能做的是對服務時間未滿15年的軍事化人員科處強迫退休處分。
      七、紀律處分的適用及處罰分量的確定均由行政當局自由裁量。
      八、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第1款d項規定,只有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才構成可被司法審查的違法情況。
      九、只有在出現嚴重錯誤時,也就是說,只有在發生明顯的不公正或在所科處的處分和公務員所犯的過失之間出現明顯不相稱的情況時,法官才可以介入。

      決定

      合議庭裁判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1/2021 182/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前提
      “通常居住”
      事實事宜
      善意原則

      摘要

      一、“通常居住”(為確定某人是否在澳門通常居住之目的)屬於一項可進行司法審查的“不確定概念”,確認其存在(與否)的決定應基於已認定的“事實”和“事實事宜的裁判”中所列明的事實而作出。
      二、“通常居住者”的身份必須代表一個具有一定時間跨度及質量程度的“事實狀況”,因為該身份還要求具備某種“連結因素”的性質,顯示出“與某地”(或地區)“具有緊密且實際的聯繫”,有在此地居住以及擁有和維持居所的真正意圖。
      三、因此,並不僅僅要求“親身出現”在某一地區作(單純的)“逗留”(即所謂的“體素”),而且還要求在逗留時具有(真正的)“成為該地區居民的意圖”(“心素”),這個意圖可以通過其個人、家庭、社會及經濟日常事務等多個能夠顯示“切實參與及分享”其社會生活的方面予以評估。
      四、由於已確認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聲請人並沒有在澳門特區“通常居住”,因此行政當局必須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而該決定並不違反“善意原則”。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1/2021 169/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聘用外地僱員”
      廢止許可
      決定的理由闡述
      司法上訴

      摘要

      一、“決定的理由闡述”應該“明確”(或明示,單純以暗示的方式所作的理由說明是不能被接受的)、“清楚”(能夠被人理解、前後一致、有邏輯且有條理),並且“足夠”(充分、完整)。
      二、因此,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規定,如果一項(行政)決定所針對的“情況”不夠清晰,而且(完全)遺漏了“法律理由陳述”,那麼該決定是不恰當(合法)的。
      三、在針對一項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所作的行政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中,法院不得援引被上訴實體並未援引的法律依據-仿佛“替代”了該實體-對所作的決定進行辯解。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