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駁回異議.
- 因不法事實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 前提
- 因果關係
一、根據《民法典》第477條第1款的規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成立的前提包括不法事實、侵害人之過錯、損害以及事實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二、對於因不法事實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受害人,即追究責任之訴的原告,證明相關責任的所有前提(事實的不法性、過錯、損害以及因果關係),因為這些是創設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事實。
三、在確定賠償義務方面,目前所採取的是適當因果關係理論,根據該理論,事實必須適宜造成損害,損害是該事實的適當效果。
四、在本案中,在欠缺其他要素及證據下,事實上原告及胎兒的身體狀況未有異常紀錄,胎兒未見任何重要或次要畸形(但有自溶及缺氧缺血性損傷),亦未發現原告及其丈夫有任何生育能力問題,無法推斷出胎兒的死亡是原告所進行的理療身體訓練所造成的。
五、只有一併符合所有法定前提方能訂定因不法事實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 民事損害賠償
- 遺漏審理
一、法官應解決當事人交由其審理的所有問題,且僅應審理這些問題,但依職權審理的問題除外。只有在法官遺漏審理其有義務審理的問題時,才導致其作出的判決無效。
二、法官有義務審理當事人提出的所有問題並不意味著必須分析和審議當事人為支持其觀點而提出的所有理由、依據和論點。
三、不能將上訴人為支持其上訴及說明其上訴理由而提出的所有理據和論點都視為法院應予以審理的問題。
四、本院一直認為,如果被上訴法院沒有審理某一(些)問題,但就不審理作出了解釋和說明,則不存在因遺漏審理而導致裁判無效的問題,但本案的情況並非如此。
五、在現被上訴裁判中,中級法院僅審理了上訴人提出的有關民事損害賠償金額的問題,並沒有涉及上訴人提出的其他問題。因此,被上訴裁判因遺漏審理而無效(《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
合議庭裁定:
- 不受理民事被請求人乙針對中級法院就中間上訴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的上訴。
- 民事被請求人乙針對中級法院就初級法院裁判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的上訴勝訴,撤銷現被上訴裁判,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審理其遺漏審理的問題,並因應該審理結果而對民事請求人及被請求人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審理和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