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對刑事判決提出無效爭辯的方式
-刑事上訴
-刑事判決的部分確定
-轉為確定
一、在刑事案件中,如判決可被提起上訴,則判決的無效須在上訴中爭辯或審理。如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2款的規定,判決的無效須在10天的一般期間內向法官提出爭辯。如裁判的一部分可以被提起上訴而另一部分不能的話,那麼針對不能提起上訴的部分應在10天的一般期間內向作出裁判的法官提出無效爭議,而針對可提起上訴的部分則應在上訴期間內向上級法院提出質疑。
二、如針對刑事判決沾有訴訟瑕疵而提起上訴,而當上訴理由成立時,將影響到整個判決的話,那麼,刑事判決的任何一部分均不能轉為確定。
- 命令立即釋放兩聲請人,並通知中級法院裁判書制作法官視乎情況對兩名聲請人採取強制措施。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宣告居留許可的批准無效
- 難以彌補的損失
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數項中所規定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必須要同時成立,只要其中一項不成立便不能批准保全措施,除非出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的情況。
二、聲請人有責任具體且詳細地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為此,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表述是不夠的。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 在司法上訴案中將該訴訟方式所專有的請求與命令作出應作之行政行為的請求合併
- 請求的非法合併
- 在公開招標中對身為競投公司股東或隸屬於其所在集團的其他公司的經驗作出評價
- 公開招標方案
- 身為競投公司股東或隸屬於其所在經濟集團的其他公司的規模與經驗
一、能否在司法上訴案中將該訴訟方式所專有的撤銷或宣告行政行為無效的請求與命令作出應作之行政行為的請求合併取決於是否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03條所規定的提起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的前提,具體為:
- 出現默示駁回的情況;
- 或者已透過一項行政行為拒絕作出內容被限定的某項行為;
- 又或者已透過一項行政行為拒絕就有關要求作出判斷。
二、如果公開招標的方案規定競投公司的規模與經驗這項的分數為16分,那麼依據證明其他公司的規模與經驗的文件對競投公司作出評價的決定便違反招標方案,即便上指其他公司是競投公司的股東,或隸屬於其所在的經濟集團亦然。
A) 合議庭裁定兩司法裁判的上訴部分勝訴,駁回在司法上訴中針對兩被上訴人提出的作出應作之行政行為的請求;
B) 其餘部分,裁定兩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