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8 39/201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非財產損害
      - 因長期完全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
      - 賠償

      摘要

      一、法律將非財產損害的範圍限定為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
      二、而損害的彌補要遵循衡平的標準,考慮每一案件的具體情節,衡量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人、受害人和獲償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司法見解通常採用的賠償標準等等。
      三、在訂定因長期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法院應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並按照《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衡平原則。
      四、還應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目前的薪酬及工作、學歷、職業上之期望等。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8 12/201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共有
      - 共同擁有
      - 優先權

      摘要

      一、夫妻的共同財產被視為一種共同擁有,與共有不同,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二、根據《民法典》第1300條的規定,第1308條第1款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共同擁有權利之情況,包括前夫妻的共同財產。
      三、在以分割夫妻財產為目的的財產清冊中,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動產作為整體進行司法變賣時,前配偶不具有優先購買該不動產的權利。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8 25/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公共工程承攬合同
      - 地下管線
      - 工期的延長
      - 11月8日第74/99/M號法令第38條第1款及第168條

      摘要

      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中規定任何因工地實際地下管線的資料與投標書所估計的不符而引致的工期延長申請將不獲接納的條款違反11月8日第74/99/M號法令第38條第1款及第168條的規定。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6/2018 44/201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已確定事實
      - 調查基礎表
      - 事實的重要性
      - 法律問題
      -《民事訴訟法典》第430條第1款

      摘要

      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是否具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30條第1款的規定列入已確定事實表或調查基礎表的重要性屬於法律問題,終審法院對此有審理權。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決定將反駁狀第44條至第49條的事宜補加於已確定事實表的部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6/2018 16/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因結果而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犯罪
      - 適當因果關係
      - 保證人的法律義務

      摘要

      一、從《刑法典》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出,結果犯不一定以作為方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方式實施,法律將作為等同於不作為。
      二、對不作為的處罰取決於兩項前提的成立,其一是不作為對於防止相關結果的發生具有適當性,另一則是不作為者負有防止該結果發生的法律義務。
      三、被害人在治安警察局警司處遭受了最終導致其死亡的嚴重傷害,鑒於相關警員在知悉被害人被毆打的情況下,既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毆打,也沒有及時對被害人進行必要的救治,他們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了《刑法典》第138條c項結合第139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因死亡結果而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