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可上訴性
- 數罪併罰
犯罪競合時,為了使針對中級法院作出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可以被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f項和g項規定,對每項罪行必須分別可科處超過8年或10年的抽象刑罰。
- 合議庭裁定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及上訴敗訴。
- 商標
- 顏色
- 區別力
如果只是把一個單獨的顏色孤零零地展示出來,它不能構成一個商標,應當允許顏色的混合或組合,只要它具有獨特性和區別性即可,而且更加有理由允許顏色的設計編排。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以及相關的行政決定,改為作出批准註冊的決定。
- 上訴正當性
- 合議庭裁判無效
- 遺漏審理
- 理據與裁判相矛盾
一、對《行政訴訟法典》第151條第2款的解釋顯示,具有對裁定司法上訴理由成立的終局裁判提出爭議的正當性的前提是司法上訴人在某一依據方面敗訴,也就是說,法院審理了司法上訴中援引的依據,且上訴人在這項依據方面敗訴。如果法院沒有審理某項依據,那麼司法上訴人在這項依據方面沒有敗訴。
二、在本個案中,由於被上訴法院最終沒有審理上訴人所提出的部分瑕疵,沒有表明其立場,所以上訴人在這些瑕疵方面沒有敗訴,因而不具有對裁定他們勝訴的裁判提出爭議的正當性。
三、如果某一問題—如司法上訴逾期的抗辯,或有關行為不具可上訴性的抗辯—被具體而明確地提出來交由法院審理,法院應就該問題作出決定,模式化地表示抗辯不存在是不夠的,否則合議庭裁判將因遺漏審理而無效。
四、如果從合議庭裁判中看到,作為裁判依據,其整個理由說明部分都認為相關服務被判給其標書最初以附條件的方式被接納的第五競投人,而所作裁判卻是撤銷向第三競投人作出的判給行為,那麼該合議庭裁判因理據與裁判相矛盾而無效。
合議庭決定:
- 不審理盛世水有限公司、中信環境技術(廣州)有限公司和澳門新大陸萬博科技有限公司所提起的上訴;
- 裁定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營體所提起的上訴理由成立,因存在上訴人所指的被上訴裁判因遺漏審理以及理據與裁判相矛盾而屬無效的情況;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9條第2款的規定,命令將本案卷宗下送,以便重新作出裁判;以及
- 裁定無須審理行政長官提起的上訴。
- 特定保全程序
- 新工程之禁制
- 占有
一、禁制新工程之特定保全程序的要件為:
- 擁有所有權、任何其他用益物權或享益債權或占有;
- 該權利或占有因新工程、新工作或新勞務對其造成損失或有造成損失之威脅而遭到侵害;以及
- 在知悉有關事實後的30日內提出聲請。
二、根據《民法典》第1175條的規定,“占有係指一人以相當於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方式行事時所表現之管領力”。
三、占有必須要由一項客觀要素和一項主觀要素構成,即體素(corpus)與心素(animus),前者指的是一個事實情況,即對相關物件所作的實質行為,而後者則是一項心理要素,即以相關事實管領所對應之權利擁有者的身份作出相關行為的意圖。
四、如果僅認定了只能通過上訴人的房地產進入相關建築物和上訴人通過其房地產自由進出該建築物,那麼對於要得出上訴人是像相關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的擁有者那般使用該建築物的結論而言,這一已確定事實是單薄的。
五、在欠缺其他能夠顯示上訴人是以相關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擁有者的名義行事之意圖的事實情節的情況下,並不滿足所要求的占有的法定心理要素,即占有的心素。
六、由於沒有證明主觀要素,而該要素的欠缺又導致占有的不存在,因此只能得出上訴人對相關建築物並不行使占有的結論。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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