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宣告批給合同失效
- 過期失效
- 調查證據
- 事實事宜不足
一、25年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後(如合同未另外訂定期間),行政長官如認為在上述期間內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未獲履行,則應宣告合同失效。也就是說,如果承批人未能提交房地產使用准照,那麼行政長官將基於期間屆滿而宣告失效,因為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是透過該准照的提交予以證實的。
二、行政長官無須查明相關利用條款是否因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未獲履行。也就是說,無須查明是否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進行土地的利用,或者,譬如行政當局對土地未被利用的情況是否有完全或部分過錯,又或者,是否因意外情況或不可抗力而導致未進行土地的利用。
三、應將批給期間屆滿所導致的失效定性為過期失效(因其僅取決於期間的屆滿以及承批人未提交房地產使用准照這一客觀事實),而將承批人不遵守土地利用期間所導致的失效定性為懲罰性失效。
四、須裁定針對不調查證據的決定提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因為我們認為,如基於期限屆滿而宣告失效,則行政長官無須查明是否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未進行利用,只要承批人未在租賃期內對獲批土地進行利用即可宣告失效,因此無須調查證據。
五、對於上訴人為解釋其為何未履行合同而提出的事實事宜不足之瑕疵,應得出相同的結論。
六、根據現行《土地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沒有宣告或不宣告批給失效的選擇空間,而是必須要宣告失效,因此,這裡不適用自由裁量行為所特有的瑕疵,例如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7條和第8條所規定的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合議庭裁定兩上訴敗訴。
- 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
- 受限定的行為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1款a項,不論管轄法院為何,當原本不應作出被撤銷又或宣告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的行政行為,而應作出內容受約束的另一行政行為時,均得在司法上訴中一併提出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的請求。
二、當決定者沒有自由決定的餘地,行為只存在唯一可能的方向時,行為的內容受限定。
三、如果在某項工程的詢價程序中,行政當局因其中一位競投者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被裁定勝訴而應作出某些特定行為,例如通過單純的數學運算重新計算出最終得分,並查明得分最高的標書,繼而將相關工程判給所投標書排名第一的競投者,而這一切又都是根據《詢價方案》所預先設定的評標規則及標準來進行,行政當局沒有任何自由決定的餘地或自由裁量空間的話,那麼此時行為的內容受限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交通意外
- 非財產損害
- 因長期完全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
- 賠償
一、法律將非財產損害的範圍限定為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
二、而損害的彌補要遵循衡平的標準,考慮每一案件的具體情節,衡量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人、受害人和獲償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司法見解通常採用的賠償標準等等。
三、在訂定因長期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法院應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並按照《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衡平原則。
四、還應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目前的薪酬及工作、學歷、職業上之期望等。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共有
- 共同擁有
- 優先權
一、夫妻的共同財產被視為一種共同擁有,與共有不同,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二、根據《民法典》第1300條的規定,第1308條第1款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共同擁有權利之情況,包括前夫妻的共同財產。
三、在以分割夫妻財產為目的的財產清冊中,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動產作為整體進行司法變賣時,前配偶不具有優先購買該不動產的權利。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公共工程承攬合同
- 地下管線
- 工期的延長
- 11月8日第74/99/M號法令第38條第1款及第168條
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中規定任何因工地實際地下管線的資料與投標書所估計的不符而引致的工期延長申請將不獲接納的條款違反11月8日第74/99/M號法令第38條第1款及第168條的規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