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備註 :主審法官宋敏莉法官於2017年8月15日所作之批示。
- 盜竊
- 搶劫
- 未遂
- 犯罪中止
- 竊取
- 既遂
- 實際控制
- 相對穩定性
一、盜竊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而為違法行為人所控制的行為。
二、竊取行為只有在違法行為人對物的控制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也就是說當行為人躲過了受害人、官方或者幫助受害人的第三人的反應的即時風險時才算是完成。
三、當行為人基於外界情況的變化擔心犯罪行為的完成可能受阻,又或者在完成有關行為後有可能被捕並(或)被處罰或被剝奪犯罪所得,從而放棄實行犯罪或防止結果的發生時,存在非自願犯罪中止。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判處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04條第2款b項、第198條第2款f項、第196條a項、第22條第2款及第67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和處罰的加重搶劫未遂罪,科以3(叁)年9(玖)個月徒刑。
- 臨時居留許可的失效
- 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註銷
- 中止效力
- 難以彌補的損失
如果眾聲請人於2017年被註銷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他們的臨時居留許可於2012年失效的直接及必然後果,而且該失效在2014年獲最終裁決的司法上訴中被維持,那麼由眾聲請人因此而不能在澳門居留的必然性所產生的損失不能被認為是難以彌補的。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上訴的正當性
- 第三人
- 房地產的所有權
如果訴訟程序的非當事人主張擁有對房地產的所有權,但卻未能予以證明,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85條第2款的規定,他不具備針對判定該房地產所有權歸屬的判決提起上訴的正當性,因為不能認為他因裁判而直接及實際遭受了損失。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裁定眾上訴人(本案眾被上訴人)有權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部分,繼而以欠缺正當性為由不接納針對該判決的上訴。
- 集會權
- 立法會選舉
- 不能因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以其所屬名單作為集會發起者而不容許舉行在由該候選人簽署的通知中所指的公共地方的集會。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批准在遵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進行相關集會。
不受理被告提起的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