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1/2017 39/201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批示
      - 同意
      - 承批人的勒遷
      -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的規定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
      - 授權
      - 行政長官
      - 運輸工務司司長

      摘要

      一、如果土地工務運輸局在向其上級運輸工務司司長提交的建議書中建議後者命令自通知日起計60日內勒遷承批人,而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同意”批示,那麼該批示應被解釋為命令勒遷承批人。
      二、在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的規定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並宣告批給失效後,無須在決定勒遷承批人的行為作出前再次對其進行聽證。
      三、8月11日第85/84/M號法令第3條在法律秩序中生效。
      四、透過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將其所擁有的在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6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和部門及實體有關的、包括土地整治在內的全部事務的執行權限授予了運輸工務司司長,因此現行《土地法》第179條第1款(一)項所規定的權限也在授權的範圍之內。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1/2017 56/201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善意原則
      - 創造本地就業

      摘要

      一、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應能讓一個普通的行為相對人還原相關行為作出者的認知和評價過程。
      二、雖然澳門貿促局的網站上稱創造本地就業是在分析為申請在澳門居留而進行的投資時要考慮的一項因素,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及任何的創造就業都必須為此目的而獲得正面評價。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1/2017 55/201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欠缺理由說明
      - 善意原則

      摘要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採取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因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的情況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
      二、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應能讓一個普通行為相對人還原相關行為作出者的認知和評價過程。
      三、由於創造本地就業只是在審查和分析以投資為依據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時要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因此澳門貿促局網站上所宣稱的內容並不代表也絕不會意味著所有及任何的創造就業都必須為此效力而獲得正面評價。

      決定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17 52/2017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工業產權
      - 專利
      - 權利要求的刪除
      - 專利的部分授予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97條和第119條第1款a項

      摘要

      法律不允許行政當局刪除不合法的權利要求(《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97條和第119條第1款a項)。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17 59/2017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無用的上訴
      - 財產清冊
      - 問題的複雜性
      - 一般途徑

      摘要

      一、針對以相關問題具有複雜性,不能在財產清冊程序中處理作為理由給予為分產而進行的財產清冊程序的財產管理人60天的時間,以便另行提起訴訟證明在財產清冊中所列出的一個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自法官作出命令中止程序,以等待財產管理人提起的旨在證明該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宣告之訴的判決結果的批示,且該批示因沒有被提起上訴而轉為確定的那一刻起,明顯失去了作用。
      二、當財產清冊程序的法官基於待解決之問題的複雜性與財產清冊程序的宗旨和步驟不相符而讓當事人循一般途徑去解決該問題時,不存在任何對當事人推動原則的違反。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並宣告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無用,裁定該上訴程序終結。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