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販毒罪
- 具體量刑
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來作出,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該條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 搶劫罪
- 犯罪未遂
- 刑罰的特別減輕
一、盜竊罪和搶劫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而為違法行為人所控制的行為。
二、竊取行為只有在違法行為人對物的控制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也就是說當行為人躲過了受害人、官方或者幫助受害人的第三人的反應的即時風險時才算是完成。
三、本案中,已查明的事實顯示兩上訴人並未有成功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下占有相關財物,所竊取的財物一直處於隨時有可能被被害人和警員奪回的風險之中,而被害人亦於被搶劫後不久即取回相關財物。因此,竊取行為並未得逞。
四、既然得出了搶劫罪未遂的結論,那麼就必須按照澳門《刑法典》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刑罰予以特別減輕。
合議庭裁定兩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判處兩上訴人以既遂方式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04條第2款d項規定和處罰的搶劫罪的決定,改判兩上訴人以未遂方式觸犯同一罪行,並各處以2年3個月徒刑,緩期3年執行。
- 連續犯罪
- 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量刑
一、罪行連續性的根本前提是存在一種來自外部並且在相當程度上方便了犯罪活動的再次出現,使得對行為人以不同的方式行事,亦即依法行事的可要求性漸趨減低的關係。
二、法院在審查連續犯罪的要件,尤其是受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使得行為人的罪過得到相當減低這一要件是否得到滿足時應該尤其嚴格。
三、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一、要批准行政行為效力中止,必須同時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所規定的三項要件。
二、除具有紀律懲處性質的行政行為外,如要行政行為效力中止的請求獲准,同一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申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的要件必須成就。
三、關於不批准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內居住的申請之行政行為,如上訴人已有七個月的時間去尋找住所,則其作出的很難在短時間内找到一間他本人及其家團可以居住的房屋的陳述便不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