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明顯錯漏或文誤的更正
- 提起上訴的期間
將更正錯漏的聲請(《民事訴訟法典》第570條第1款規定的制度)定性為明顯無依據並不意味著可以不考慮同一法典第592條第1款的規定,為此還必須有迹象顯示聲請人想要達到不包含在該款立法理由之內的目的,例如試圖阻止裁判轉為確定或延長對裁判提出申訴的期間。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以便在沒有其他妨礙審理的問題的情況下,由原來的幾名法官對上訴標的作出審理。
- 居留許可
- 犯罪前科
- 因時效而消滅的刑事程序
為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1項規定之效力,若某人在缺席情況下被審判且被判處徒刑,但後來刑事程序因時效而消滅,那麼此人便沒有犯罪前科。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合議庭裁判的無效
- 事實
- 過度審理
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中,某項既不載於第一審判決的已認定事實之內、也不載於控訴書之內的事實,但卻沒有在聽證的過程中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的規定對控訴書內所載的事實作出變更的部分為無效。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並:
A) 宣告被上訴裁判在其提及被告所持的5部手提電話中有3部裡面有與毒品交易有關的記錄的部分為無效;
B) 維持被上訴裁判就被告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販毒罪所判處的4(肆)年9(玖)個月徒刑。
- 在刑事案件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合議庭裁判的對立
- 盜竊罪或搶劫罪的既遂
在中級法院2016年12月7日第286/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和該院2013年11月21日第656/201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之間不存在就同一法律問題的對立,理由是,分歧之處在於這兩個裁判對於事實的不同解讀,因為它們對於法律問題不存在爭議,兩者均認為盜竊罪中的竊取在違法行為人對於物品的控制達到相對穩定的狀態時才完成。
- 駁回上訴。
- 預約買賣合同
- 定金
- 確定性不履行
- 將承諾出售的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
- 合同事宜方面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 新法
- 舊法
- 《民法典》第11條
- 超出之損害
-《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
一、如預約出售人將承諾賣給他人的財產轉讓給第三者,而沒有給自己保留一個有權重獲已轉讓之物的權利,那麼,預約出售人便處於因自身過錯將其必須作出之給付變得不可能的情況。
二、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事宜上,關於在舊法律有效期間設立,而在新法律開始生效時仍存在的法律關係方面,《民法典》第11條第2款第二部分規定:如法律直接對特定法律關係之內容作出規定,而不考慮引致該法律關係之事實,則應視該法律所規範者,包括在其開始生效日已設立且仍存在之法律關係。
如法律考慮引致該法律關係之事實,應理解為繼續適用舊的法律。
三、在合同事宜方面,原則上,法律考慮引致該法律關係之事實,因此對先前設立而仍存在的法律關係,在遵守合同意願自治原則之下,繼續適用舊法律。
四、儘管有在上款所得出的結論,但對於持久性合同,只要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旨在保護合同關係中社會上較為弱勢的一方而由立法者作出創新性規定的所有標準所要求的,則適用新法律。
五、同樣,關於涉及違反合同的、具有強制性或禁止性特點的新法律中的規範方面,原則上新法律適用於在其生效後出現的違反合同的事實。
六、對於訂定《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所指的超出之損害的賠償而言重要的時刻是在法院所能考慮的最近日期,像《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所規定的那樣,而不是在不履行合同的那一刻。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
A) 確認被上訴裁判中就I9單位判處第一被告丙向第一原告甲支付雙倍定金的部分;
B) 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H9單位的部分,判處第一被告丙向第一原告甲支付10,000,000.00港元(壹仟萬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