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
對事實事宜提出質疑意味著須列明上訴人認為就事實事宜中的哪些具體部分所作的裁判不正確,並指出須作出怎樣有別於被上訴裁判的決定【《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a項及b項】。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刑事訴訟程序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合議庭裁判的對立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 訴訟標的
一、被判決遺漏但通過文件被完全證明、且必定會令被告免受處罰的事實在訴訟標的的範圍之內,即便該事實並不載於控訴書和被告的答辯狀之中。
二、在這一理解與中級法院2016年7月21日在第626/2014號案中所作的-裁定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不成立,因為第一審法院已審查了控訴書和辯護書(眾被告的答辯狀)中的所有事宜,即已就訴訟標的作出了完全的審查,眾被告在庭審中提出的其他事宜不具重要性-合議庭裁判之間不存在對立。
- 駁回上訴。
- 集會權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集會或示威的區域
警方有權以出於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寧方面的考慮為理由,在發起人所要求的較大範圍的地點之內為集會或示威劃定一個區域。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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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繼續進行。
- 臨時居留聲請者的配偶
- 離婚
- 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
一、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條(四)項的規定獲准在澳門居留的臨時居留聲請者的配偶在該臨時居留的行政程序中不具備聲請者的身份,不論夫妻採取何種婚姻財產制度,也不論被用作在澳門居留聲請之理據的財產的擁有者是誰。
二、在臨時居留的聲請者被宣告離婚之後,其前配偶不能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的規定,通過購置一套不動產和存入一筆金額為500,000.00港元的定期存款來設立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