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4 95/2014 關於集會權和示威權的上訴
    • 主題

      - 集會
      - 示威
      - 終審法院的管轄權

      摘要

      一、終審法院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12條介入審理的前提條件是出現不允許或限制舉行集會或示威的情況。
      二、旨在為“2014澳門特首選舉民間公投”作宣傳的相關活動不應被視為是法律技術層面上所指的“集會”,即其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以及若禁止或限制該權利的行使將使得終審法院有理由介入審理的“集會”。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不審理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4 77/2014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證人
      - 當事人
      - 當事人的陳述
      - 當事人的意定代理人

      摘要

      沒有獲得自認特別授權的當事人的意定代理人,即便獲達成和解以及放棄訴訟請求或撤回訴訟的授權,亦不能以當事人的身份作陳述。然而他可以以證人的身份作證。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4 93/2014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4 66/2014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4 12/2014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詐騙罪
      - 中級法院對獲認定事實的推斷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發回重審
      - 共同犯罪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確定事實事宜之後,中級法院對其作出解釋和澄清,以及得出能解釋事實的推斷和結論,只要不變更該等事實,都是合法的。
      二、沒有什麼能夠妨礙終審法院對中級法院發現第一審裁判所存在的瑕疵作出不同的法律定性,因為這屬於法律問題。
      三、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讓一般留意的人發現。
      四、只有在調查作出適當的法律決定必不可少的事實時出現漏洞,或者因為該等事實阻礙作出法律裁判,或者因為沒有該等事實就不可能得出已得出的法律方面的結論,從而對已作出的裁判來說,獲證明之事實事宜顯得不充足、不完整的情況時,才存在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五、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的規定,存在該法典第400條第2款各項所指的瑕疵本身並不足以導致將案件發回重審,只有在不可能對案件作出裁判時才導致發回重審。
      六、考慮到所有被告是以合謀分工的方式共同實施犯罪,而其中部分被告已犯罪既遂,只要每個人的行為構成整個犯罪計劃中的組成部分,則應該認為在所有被告之間確實存在共犯的關係,且犯罪已既遂。

      決定

      合議庭裁定眾上訴部分勝訴,部分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改判:
      —第一被告甲6年9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二被告乙6年9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三被告丙4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四被告己1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五被告丁2年的實際徒刑;
      —第六被告戊2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七被告庚1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