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2/2017 86/201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中止行為的效力
      - 第三人的利益

      摘要

      - 考慮到《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的規定,請求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申請人不能為第三者的利益辯護,因此該等第三者利益的損失不視為《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要件中的損失。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1/2017 65/2016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統一司法見解
      - 針對同一法律問題的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

      摘要

      有關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兩個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的合議庭裁判,作為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的其中一項要件,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兩個合議庭裁判中所決定的問題是相同的;
      -出現互相對立的問題應該是根本的問題,所涉及的是與法律事宜有關而非事實事宜方面的問題;
      -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在一個裁判中看到默示地接納了一個與另一個裁判抵觸的理論是不足夠的。

      決定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1/2017 58/2016 管轄權的衝突
    • 主題

      - 再審的非常上訴
      - 法院審理再審上訴的管轄權

      摘要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58條的規定,再審上訴須於將行再審的裁判的卷宗所在法院提起,但須致予作出該裁判的法院,即有權審理再審上訴的是作出了再審上訴所針對之裁判的法院。
      二、這個法院應該是作出與作為再審上訴之依據的瑕疵直接相關的已轉為確定的裁判的法院。
      三、當遞交了一份敗訴方並不知悉的新文件,並且在上訴中又沒有變更已確定的事實事宜時,有權審理以《民事訴訟法典》第653條c項的規定為依據提起的再審上訴的法院是第一審法院。

      決定

      合議庭裁定有權審理再審上訴的是初級法院第二民事法庭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1/2017 72/201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書遺漏被上訴實體在司法上訴答辯狀和陳述書中所列明的理據
      - 司法上訴的判決書遺漏一項被提出的且通過書證已獲得證明的重要事實
      - 永久居留權
      - 被葡籍澳門居民收養
      -《基本法》

      摘要

      一、遺漏被上訴實體在司法上訴答辯狀和陳述書中所列明的理據不構成判決書的無效,只構成一項沒有處罰的不規則情況。
      二、在司法上訴判決書的理據部分遺漏一項已提出且重要的事實不構成因遺漏審理而導致的無效,但如果上訴法院認為無法就法律問題作出裁決,那麼該遺漏可能構成事實事宜上之不足,其結果是命令下級法院擴大事實事宜。如果該事實通過書證或其他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獲得證明,那麼上訴法院即可對此予以認定。
      三、一個透過澳門法院判決被葡籍澳門永久居民收養,並因該收養而取得葡國籍的未成年人,如果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沒有澳門居留權,那麼他不會在澳門特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之前因收養的事實而取得澳門永久居留權。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16 41/2016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賠償義務
      - 因果關係

      摘要

      一、《民法典》第557條採納了事實與損害之間適當因果關係的理論,根據該理論,不必對不法事實發生後的所有損害作出賠償,只須賠償那些由適宜產生相關損害的事實所造成的損害。
      二、如果本身已患有嚴重心臟疾病,且之前曾經發生心肌梗塞並接受手術治療(右冠狀動脈與左旋動脈安裝支架)的交通意外的被害人在意外發生之後的幾個小時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而綜合分析多個醫療報告(包括法醫撰寫的報告),看不出急性心肌梗塞是由交通意外所導致,則不應認為在沒有導致被害人遭受任何致命機械性傷害的交通意外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