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13 83/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適度原則
      - 禁止入境的期限

      摘要

      一、適度原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根據該款規定,“行政當局之決定與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有衝突時,僅得在對所擬達致之目的屬適當及適度下,損害該等權利或利益”。
      二、狹義上的適度性,在於把限制性或限定性行為所要達到之福祉、利益或價值與由於該行為而要犧牲之福祉、利益或價值加以比較,以知道根據實質或價值參數,所犧牲之利益是否可接受、可容忍。
      三、即便認為第6/97/M號法律第18條第1款l項所規定的附加刑最長期限對於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措施來講同樣有效,它也僅僅是實施每項措施時的最長期限,而不是於不同時期所採取的各個措施的最長的總期限。
      四、沒有什麼妨礙行政當局在前一個哪怕是10年的禁止入境期結束之後,對利害關係人的具體以及最新情況作出應有的考量以及評估,並在認為禁止入境的理由仍然存在的情況下,作出新的決定,採取新的禁止入境措施。
      五、行政當局基於被上訴人仍為黑社會成員這個同樣理由作出決定的事實,並不妨礙其採取相關措施,因為被上訴人仍然屬於黑社會這一事實使得禁止入境措施所擬避免以及預防的風險和危險仍然存在。
      六、除例外情況以外,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如不涉及由被限定的決定解決的事宜,正如我們所面對的情況,則行政當局所作出的決定不受法院審查。
      七、只有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才構成可以被司法審查的違法情況。
      八、司法見解亦是遵從這個觀點的,終審法院一直認為在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適度原則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介入。
      九、如前所述,必須把限制性或限定性行為所要達到之福祉、利益或價值與由於該行為而要犧牲之福祉、利益或價值加以比較,來判斷在具體個案中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具備狹義上的適度性。而只有在認為所犧牲的利益不可接受且不可容忍的情況下才能得出適度原則遭到了違反的結論。

      決定

      裁定對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維持相關行政行為。
      無需繳納訴訟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2/2013 2/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土地
      -《基本法》第7條
      - 土地所有權
      - 紗紙契
      - 建築物
      - 國家

      摘要

      一、根據《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未獲確認為私有財產的土地,不能以時效取得的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二、紗紙契並不是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有效憑證。
      三、只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有關的國家土地還沒有被確認為私有財產,那麼之後便不能再承認在該等土地上所修建的建築物的所有權。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2/2013 34/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13 82/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3 75/201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的逾時
      - 已確定裁判
      - 公平公正程序原則以及法律的安全和確定性原則

      摘要

      一、受理上訴的決定並不構成確定裁判,即便被上訴人不對其提出質疑亦然。
      二、如果上訴人出於對由原審法院法官作出的、未被質疑的、允許上訴人通過繳納罰款的方式在相關期間屆滿之後遞交上訴理由陳述的決定(決定甲)的確定性的信任而沒有對其本可以提起上訴的、與決定甲於同一時間作出的、駁回了上訴人以存在合理障礙為由而在期間屆滿之後遞交的上訴理由陳述的決定(決定乙)提起上訴的話,那麼上訴法院以決定甲不合法為由不受理刑事上訴的決定便違反確定裁判和公平公正程序原則以及法律的安全和確定性原則。

      決定

      -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定向中級法院提出的上訴為適時。
      - 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的訴訟費由民事請求人承擔。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無需繳納訴訟費,因為,被上訴裁判並不是由被上訴人所引致,而被上訴人也沒有對其表示認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