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13 82/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3 75/201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的逾時
      - 已確定裁判
      - 公平公正程序原則以及法律的安全和確定性原則

      摘要

      一、受理上訴的決定並不構成確定裁判,即便被上訴人不對其提出質疑亦然。
      二、如果上訴人出於對由原審法院法官作出的、未被質疑的、允許上訴人通過繳納罰款的方式在相關期間屆滿之後遞交上訴理由陳述的決定(決定甲)的確定性的信任而沒有對其本可以提起上訴的、與決定甲於同一時間作出的、駁回了上訴人以存在合理障礙為由而在期間屆滿之後遞交的上訴理由陳述的決定(決定乙)提起上訴的話,那麼上訴法院以決定甲不合法為由不受理刑事上訴的決定便違反確定裁判和公平公正程序原則以及法律的安全和確定性原則。

      決定

      -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定向中級法院提出的上訴為適時。
      - 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的訴訟費由民事請求人承擔。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無需繳納訴訟費,因為,被上訴裁判並不是由被上訴人所引致,而被上訴人也沒有對其表示認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3 78/201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連續犯罪
      - 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

      摘要

      一、罪行連續性的根本前提是存在一種來自外部並且在相當程度上方便了犯罪活動的再次出現,使得對行為人以不同的方式行事,亦即依法行事的可要求性漸趨減低的關係。
      二、法院在審查連續犯罪的要件,尤其是受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使得行為人的罪過得到相當減低這一要件是否得到滿足時應該尤其嚴格。

      決定

      - 綜上所述,因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此外上訴人還須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支付一筆數額為2,000.00 (二仟)澳門元的款項。
      - 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訂為1,200.00 (壹仟二佰)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1/2013 80/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2/2012 69/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程序
      - 紀律處分的司法審查
      - 適度原則
      - 減輕情節
      - 罰款
      - 停職
      - 強制退休
      - 撤職
      - 違紀行為的競合

      摘要

      一、由於行為人被科處的是罰款及停職處分,所以不能將沒有將款項據為己有或挪用公款的事實視為可減輕嫌疑人之過錯或違紀行為之嚴重性的情節,因為針對這些事實行為人應被科處強制退休或撤職的處分。
      二、是否符合不能維持職務上的法律關係的一般要件,由行政當局透過所進行的預測判斷來確定,必須承認其擁有相當大的決定空間。
      三、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作出審議。
      四、如果經衡量加重情節之特別價值後,可以加重處分,科處比原來可科處於該個案者較高等級之處分(《通則》第316條第2款)的話,那麼就有更充分的理由將這一規範適用於違紀行為競合的情況。

      決定

      - 裁定本司法裁判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並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行政行為。
      - 兩級法院的訴訟費由上訴人甲承擔,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的司法費分別訂為6個和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