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0 1290/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0 119/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0 940/2019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0 956/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20 383/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方面明顯有錯誤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贓物罪
      或然故意
      過失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係指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作為裁判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三、「贓物罪」屬於行為犯,法律對於行為犯僅考慮行為的不法性,而不關注行為引致的任何後果。
      構成《刑法典》第227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贓物罪」的客觀要件,係以任何方式取得或收受贓物者。
      具體到本案,當上訴人收取了另一嫌犯交付的涉案籌碼(六個面值港幣一萬元的籌碼)時,便對有關物品擁有了實際“控制”,即已達至《刑法典》第227條第2款規定的“取得或收受”,構成行為既遂。其後,上訴人將籌碼兌換成現金,又將該等現金全部交回另一嫌犯,則屬於續後的處置行為,並不能因此而使之前的既遂行為歸於消滅。
      四、若行為人已注意到其行為有可能導致對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造成損害之事實,但仍不加以拒絕,反而決意實施有關行為,並接受所可能引致的結果,這樣,便構成或然故意。儘管可預見有可能實現某一事實,行為人仍相信有關事實不會發生又或不接受該事實的發生,在此情況下,由於不存在對結果的接受而僅構成有意識的過失。兩者的區別在於意志方面的特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