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自由心證、暫時部分無能力
摘要
- 法官對鑑定報告內容的評定享有自由心證,因此只有當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以認定事實時犯有明顯錯誤,上訴法院方可廢止原審法院所作的事實裁判,取而代之自行重新評價相同的證據以改判事實問題。
- 雖然會診委員會所給予的首次暫時部分無能力(ITP)之減值為20%,低於第40/95/M號法令附件第8條A)項之規定,但不能僅因此而完全否定暫時部分無能力(ITP)的存在而直接認定那324天的暫時部分無能力(ITP)為暫時絕對無能力(ITA)。
- 原審法院在作出有關決定前,應要求會診委員會解釋相關的暫時部分無能力(ITP)評定結果或重新依法作出暫時部分無能力(ITP)的評定。
主題
犯罪競合
量刑
摘要
一、根據《刑法典》第71條第1款規定,二項以上犯罪實際競合者,僅科處一單一刑罰,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之總和,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事實及其人格。
二、所有競合之犯罪事實均一併作為審查行為人被歸責的犯罪行為,考慮其整體程度與嚴重性、違反所保障法益的程度、當中是否存在共通或關聯性,以及藉此所反映的行為人之人格、個性及其生活模式。
三、上訴人於七個案件中共九項犯罪實質競合,競合刑罰之最低刑為三年六個月徒刑,最高刑為十八年七個月徒刑。於該刑幅內,原審法庭選擇了九年徒刑,在最低刑之上所增加的幅度稍微高過三分之一,接近並未達到總刑期的一半,未見量刑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