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民法典》第1079條第1款之規定
- 量刑過重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合同雙方具有訂立合同的自由,根據自己的真實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相關的合同權利義務。合同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協議,其內容可繁可簡。對於一份具體的合同之性質判定,不單取決於合同所使用的名稱,也不局限於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表述,更應當依據合同的實際執行和運作情況,以及其中所體現出的雙方的真實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最終判定合同的性質。
3、被上訴判決結合涉案的書面合同及其實際執行情況,透過分判合同的表象而認定其本質為勞動合同,並無錯誤。
4、僱主與員工之間的領導與服從關係,並不一定體現為其與每一名員工的具體互動。一名僱主,乃至僱主的代表,不可能認識所有的員工,體現在支配和領導關係的工作方面,亦不可能具體到向每一位員工作出細化明確的工作指令,但是,並不因此而改變其等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5、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十項輕微違反競合,並罰澳門幣65,000元之罰金,雖然為競合刑幅的上線,但並無過度及失衡情況,上訴法院沒有介入之空間。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緩刑
本案中,第二嫌犯的實際行動已經表現出,對嫌犯暫緩執行徒刑未能達致處罰的目的,因此,法院不應再麻目地相信嫌犯具有自我約束的能力。
另一方面,需考慮對犯罪一般預防的要求。
隨著近年博彩業的發展,嫌犯所觸犯的文件之索取罪亦已經成為多發型的罪行,對社會秩序帶來相當的負面影響。凸顯了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需要,以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