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教唆犯
- 特別減輕
1. 根據相關事實,原審法院判處三名嫌犯觸犯相關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其他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尤其是第二點已證事實,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3. 本案中,我們只看到第一嫌犯是經上訴人介紹而了解並參與從馬來西亞帶毒品到澳門的活動這一事實,而缺乏相關人士的主觀要素,單憑上述事實並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就是教唆犯。
因此,在量刑時亦不應把第一嫌犯所運送毒品份量考量在內。
4. 上訴人在本案中向警察當局所提供關於第三嫌犯具體的身份資料部分都是關鍵的。因此,上訴人在本案偵查階段向治安當局所提供的協助是具體的、真實的及關鍵的。上訴人的行為符合經修改後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之情節。
假釋條件
一、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條件為:被判刑者服刑達所獲徒刑刑期之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
三、 假釋的實質條件,須從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進行考慮。在特別預防方面,有實質之依據,得以判斷被判刑者真誠悔改,其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在一般預防方面,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四、假釋不是對服刑人某一、兩項良好行為的補償。在判斷是否滿足特別預防方面的實質條件時,不能孤立考慮服刑人的某些行為表現,需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
五、在一般預防方面,需考慮提前釋放被判刑者不會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之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之期望的可能性。
假釋條件
一、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條件為:被判刑者服刑達所獲徒刑刑期之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
三、 假釋的實質條件,須從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進行考慮。在特別預防方面,有實質之依據,得以判斷被判刑者真誠悔改,其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在一般預防方面,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四、假釋不是對服刑人某一、兩項良好行為的補償。在判斷是否滿足特別預防方面的實質條件時,不能孤立考慮服刑人的某些行為表現,需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
五、在一般預防方面,需考慮提前釋放被判刑者不會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之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之期望的可能性。
假釋條件
一、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條件為:被判刑者服刑達所獲徒刑刑期之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
三、 假釋的實質條件,須從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進行考慮。在特別預防方面,有實質之依據,得以判斷被判刑者真誠悔改,其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在一般預防方面,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四、假釋不是對服刑人某一、兩項良好行為的補償。在判斷是否滿足特別預防方面的實質條件時,不能孤立考慮服刑人的某些行為表現,需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對服刑人作出一個整體判斷,認定其是否能夠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五、在一般預防方面,需考慮提前釋放被判刑者不會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之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之期望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