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緩刑
- 刑罰競合
- 適當及適度原則
摘要
1. 在審理是否緩刑時是需考慮行為人犯罪前後之行為。本案中,上訴人在本案審理時已於第CR5-17-0139-PCC案被判刑,且有關判決已確定,本案罪行並非上訴人唯一的犯罪行為,故此以上訴人並非初犯為理由決定並無不妥。
2. 由於本案及第CR5-17-0139-PCC案判刑前上訴人作出兩案相關的犯罪事實,根據《刑法典》第72條規定,本案必須與第CR5-17-0139-PCC案作刑罰競合。
3. 根據卷宗的資料顯示上訴人被採取向司法警察局定期報到的強制措施,但是卻多次違反報到義務,且在後期亦沒有作出任何解釋。
上訴人在被通知審判聽證亦兩次無故缺席,缺席審判,最後由治安警察局通知判決內容。上述事實已經明顯顯示了上訴人有逃走之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