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調查義務、舉證、事實前提錯誤
摘要
- 在司法上訴人沒有向被訴實體提供任何可供調查之用的有用資料的情況下,被訴實體不能作出相應的查證。
- 作為有關銀行帳戶的共同持有人,根據《民法典》第335條第2款之規定,司法上訴人負有證明有關存款不屬其所有,而屬其兄弟所有的舉證義務。
- 倘司法上訴人在申請經濟房屋時沒有依法就有關帳戶作出申報,而其所提交的證據(銀行往來記錄)及解釋並不足以推翻其作為有關銀行帳戶的共同持有人,有關存款屬其及另一共有人共同擁有的推定,被訴行為不存有任何事實前提錯誤。
主題
婚姻登記、夫妻共同財產的出售、善意第三人
摘要
- 自1984年開始,以中國風俗習慣方式締結婚姻必須作出登記後才可在本澳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 結婚一經登記,其民事效力即追溯至結婚當日,即使日後失去登記亦然 (《民法典》第1531條第1款)。
- 然而,第三人之權利,如與夫妻雙方或其子女之人身性質之權利及義務無抵觸,則不受上述追溯效力影響(《民法典》第1531條第2款)。
- 倘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在婚姻登記前出售,原則上不能以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需由夫妻一同出售為由對抗第三人。
- 上述不能對抗第三人的規則,僅適用於善意第三人的情況,即第三人在購買有關房產時並不知悉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取得有關房產的所有權具有合法期盼。
主題
移審效力、判給批示
摘要
- 在上訴人們就行使優先權被否決的決定提起的上訴僅被賦予移審效力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法律基礎阻止原審法院作出判給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