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偽造文件罪與電腦詐騙罪的競合關係
- 連續犯
- 特別減輕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電腦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犯罪性質不同,兩者各自保障不同的法益。詐騙罪是以保護財產免受侵害為目的;而偽造文件罪則旨在保護文件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及其在證明力方面的安全性及可信性。然而,本案中所涉及的文件是娛樂場所用的積分轉換文件,該等文件並不具有獨立性,只能用於本次犯罪行為,亦只能針對嫌犯的僱主進行詐騙。
因此本案中,偽造文件罪是一個手段,而電腦詐騙罪是目的,兩罪之間屬於想像競合的關係,而偽造文件罪應被電腦詐騙罪吸收。
3. 具體到本案,的確,上訴人利用了其職務的便利條件並多次進行電腦詐騙---存在犯案的同一外在情況。但是,這一有利其犯罪的便利條件並不具有相當減輕其罪過的屬性,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這一構成連續犯的必要條件。
相反,經過每次犯罪行為的發生,更直接地強化了上訴人的貪婪意圖,驅使上訴人再產生下一個犯罪的念頭,而這種變本加厲的情況絕不應視為一種外在能大幅減輕罪過的誘因,否則,整個立法規範連續犯的原意便會被扭曲,造成最後給予一些內在罪過程度更重的行為人不合理的量刑優惠。
4本案中,在審判聽證期間,上訴人向輔助人全數支付了澳門幣二十五萬八百元正的賠償,而輔助人亦表達了願意撤銷控罪的意願(參看第413頁審判聽證紀錄)。考慮到上述事宜,由於上訴人已彌補所造成之損失,根據《刑法典》第201條規定,這屬於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 詐騙罪中造成損失作為構成要件
- 交易的不存在的宣告
- 量刑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法院設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予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這種矛盾存於既證事實與既證事實之間、既證事實與不獲證事實之間、和認定的事實事宜與法院敘述其心證形成的理由說明之間所發生的矛盾,並表現為不可補正或不可克服,換言之,不能通過訴諸被上訴裁判總體和一般經驗法則去解決的不相容情況。
2. 上訴人所主張的上訴人的行為是否對人造成損失、實際上造成何人損失、損失的範圍亦未能被確定在陳述對量刑方面的決定的上訴理由似乎偏題,因為,上訴人被判處的是《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配合第211條第1款及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其中一個構成要件正是對受害人造成相當巨大的(實際)損失這個事實。那麼,既然上訴人並沒有就原審法院的定罪提出上訴理由,就意味著接受這個構成要件的事實。
3.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意在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中,基於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得到應有賠償,並且必須在刑事訴訟中提出,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下,分開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這完全建基於訴訟的快捷、經濟以及單一訴訟程序的原則而制定的規則。
4. 在本案中,上訴人是本案的詐騙罪的受害人,顯然受到了有關犯罪行為的損害,買進了不屬於嫌犯們的並且不具有授權作出處分的財產,顯然,有關的處分行為是通過假冒他人而實際上權利人並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屬於《民法典》第239條所規定的不存在或者不生效的處分行為,該行為在法律上不產生任何效力,同樣也對上訴人不產生任何效力。
5. 在原審法院認定了“上述“物業二”之轉移交易,已經於物業登記局登記在第三、第四被害人名下”的事實的情況下,卻沒有對相關登記命令予以取消,而維持有關登記的現狀只會讓該登記仍繼續推定有關交易的存在。
6. 法律上不存在或法律上不成立的法律行為的宣告如何進行,法律並沒有作為一般的規則作出立法,但是在相同的法律後果的法律上不成立的婚姻的特別規則,《民法典》則在第1503條明確規定了此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的制度,該條規定,對不存在的婚姻,任何人以及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作出宣告,並不取決於法院的決定。
7. 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