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根據原審判決,第二嫌犯(上訴人)對被控事實作出完全及毫無保留的自認,而根據審判聽證紀錄(見卷宗第756頁及794背頁),第二嫌犯在審判聽證中作出聲明,但其聲明與在檢察院所作存有矛盾,因此,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第二嫌犯在檢察院及司法警察局曾作出的聲明,並載於卷宗第250背頁末二段及第122背頁第6及第7段。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亦指出警方對第一、二嫌犯進行尿液測試,結果對毒品呈陰性反應。然而,正如上訴人指出,根據卷宗第137頁的檢查筆錄,嫌犯A(上訴人)在2019年7月10日接受尿液毒物篩查的結果為陰性。
從上述判詞中可以看到,原審法院是基於上訴人的自認以及尿液毒物測試為陽性的報告而判定上訴人觸犯有關吸毒罪,然而上訴人並未完全自認且有關報告亦是陰性。
- 緩刑
上訴人在十年多期間有三次犯罪,第二次犯罪發生在第一次犯罪之假釋結束獲確定性自由之後一年的時間,本次為第三次犯罪,犯罪發生在第二次犯罪之後六年的時間,在第二次緩刑結束、所判刑罰獲宣告消滅後四年的時間。
雖然上訴人是次第三次犯罪與其第二次犯罪的實施時間和刑罰消滅時間分別相距六年和四年,但是,兩次犯罪性質完全相同,可見,上訴人重復違反法律,過去所給予的刑罰及徒刑暫緩執行未能使上訴人汲取教訓,未能知法守法並重新納入社會生活。
刑事案中裁定民事賠償之裁定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刑法典》第74條亦規範刑事案中之民事賠償,故澳門以外法院在刑事案中作出之關於民事賠償之裁決部份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尤其是第1條所述之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對由中國內地法院在刑事案中作出之民事賠償裁定部份應予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