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以夫妻團聚為由申請居留許可
長期不在澳門居住
摘要
上訴人申請澳門居留許可的目的是為了跟丈夫團聚,因此必須在澳門通常居住,以澳門為生活中心。
上訴人的丈夫在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間,僅在澳居留52天,而上訴人則跟隨丈夫往珠海居住,該情況正好反映夫妻雙方並沒有視澳門為常居地,有違當初申請來澳與丈夫團聚的原意。
既然當初選擇申請來澳定居,而當局批准上訴人取得居留許可的前提是在澳門與丈夫一起生活,上訴人就必須一直維持有關狀況或前提,否則行政當局在審批居留許可續期申請時,可以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否決不符合原則性法律所定的前提及要件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