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量刑
摘要
上訴人觸犯的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
相當巨額為超逾澳門幣十五萬元之金額。
上訴人造成第一被害人人民幣136,125元,當時相當於澳門幣156,080.93元財產損害,所涉及之金額超過相當巨額之金額起點澳門幣6,080.93元。
依照量刑標準,根據上訴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考慮本案中的具體情節,並結合其他不屬於罪狀之情節,特別是,上訴人實施犯罪的手段屬常見,涉案金額屬略高於罪狀之最低金額,在二年至十年徒刑的刑罰期間,判處上訴人三年九個月徒刑,存在不夠適度的情況。
主題
緩刑
摘要
是否具備給予緩刑所需的有利因素,需綜合考察當事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情節等多種因素,而不僅僅局限於犯罪情節之輕重。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與他人合謀以“練功券”字樣的紙幣兌換金錢方式令被害人造成金錢損失,其所觸犯的巨額詐騙罪,危害到公民的財產安全和社會的安寧,其不法性及故意程度甚高,守法意識薄弱。其伙同他人共同犯案的行為顯示其犯罪行為所展現的嚴重性與不法程度有別於其他單一犯罪的情況。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