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實施協助偷渡的犯罪,上訴人作為職業的跨境汽車司機,理應清楚明白其所接載的乘客必須要以合法的途徑出入境,但其仍然利用自身職務之便,明目張膽地以駕駛跨境旅遊巴士的方式,將偷渡人士運進澳門。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屬嚴重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相當嚴重的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因夫妻關係失和導致心情不好,並在酒後,於凌晨3時多,連續在一舊城區不同地點實施二次縱火,導致街上多部車輛及一座大廈的多個商舖和住宅遭受損害,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的確,上訴人服刑期間人格發展正面,符合特別預防的要求。然而,面對其犯罪行為對法律秩序造成的破壞、對社會安寧造成之負面衝擊,上訴人雖然表現良好,但是,仍未足以消除其犯罪本身對社會秩序及安寧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對社會成員的心理是一次衝擊,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上訴人尚不具備《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所規定之條件。
主題
- 假釋
摘要
上訴人觸犯的罪行為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及攜帶及藏有禁用武器罪, 其在服刑期間曾五次違反獄規。綜合上訴人所作的犯罪事實、其過往的生活、人格發展、服刑期間的表現, 仍然顯示其遵紀守法意識十分薄弱, 其近一年的表現雖然有不小改善, 但是, 仍未能令法院相信其已經得以重塑人格,並能以遵紀守法且負責任的態度生活不再犯罪。因此,上訴人的狀況尚未符合假釋的實質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