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犯罪罪數 連續犯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包括被害人等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雖然上訴人在2015年10月6日至2016年7月28日期間,先後五次收取被害人之款項,正如原審法院正確的分析,從其行為中可以看到,上訴人是透過多次的詐騙行為盡可能騙取被害人最多的金錢,具有同一犯罪故意,以一罪論處。而由於是單一項犯罪,不存在分析是否屬於連續犯的空間。
主題
無效行為
行政程序的調查原則
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
重要的事實
摘要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僅須就對其擬作出的行政行動屬有用和具重要性的事實進行調查。因此,在一旨在基於一先前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嗣後被刑事法院認定為不獲證實且視為欺詐事實的理由,擬宣告該行政行為無效的程序中,行政機關無須應利害關係人的聲請,對刑事判決中一個儘管被視為獲證,但既不屬犯罪構成要素,更不被刑事法院視為量刑情節的事實重新進行證據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