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一、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卷宗中的證據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
二、嫌犯行使緘默權,不會因此而遭受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但是,“不利之後果”並不簡單等同於無罪或輕罪的認定。同樣的,嫌犯行使緘默權亦不必然造成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疑點、導致“存疑從無”的最終結果 。
三、事實上,上訴人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以表達其對合議庭所認定之事實的不同意見,從而試圖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聲明異議
經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原審法院所審查的各種量刑因素,原審法院對聲明異議人(即:上訴人)的量刑並無錯誤。原審判決中並不存在聲明異議人(即:上訴人)所提出的“理解法律錯誤”之瑕疵。
重要法律問題:
量刑
一、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二、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廢止聘用外地僱員之許可
第21/2009號法律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第3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僱主聘用獲許可在澳門特區逗留為其他僱主工作的外地僱員,按涉及的每一僱員處罰款$10,000.00至$20,000.00。
另外,按照同一法律第33條第1款第1項還規定,還可對僱主科處廢止其聘用外地僱員許可並同時剝奪其申請新聘用許可的權利,為期六個月至兩年之附加處罰。
不論被廢止的行為對私人是不利還是有利,違法行為的廢止都具有被限定性。
因司法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第21/2009號法律第3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上訴所針對之實體可廢止該上訴人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
